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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罵人被判侵權是一堂法治課
2019-08-07 10:04:48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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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圈罵人被判侵權是一堂法治課

  日前,重慶市合川區法院判決了一起因當事人在朋友圈罵人最終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案子。柳某與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和30日,皮某兩次在其個人賬號微信朋友圈中發表言論,稱柳某“破壞了別人家庭就該夾起尾巴做人”等,同時配有柳某照片一張。柳某訴至合川區法院,法院判決皮某立即刪除不當言論,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同時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8月5日《中國青年報》)。

  隨著自媒體平臺的普及和應用,微信朋友圈的確給人們的意見表達、情緒宣泄、資訊溝通及人際往來帶來了諸多便利,但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發表言論也需講原則、遵規矩、守底線,一旦超出應有界限就當承擔相應責任。法院裁決皮某在朋友圈罵人涉嫌侵權,責令其刪除相關不當言論、賠償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並在微信朋友圈中發表道歉聲明,就是警示肆意辱罵行為的以案説法,其法治教育意義值得關注。

  相較于現實社會,網絡雖有虛擬空間的屬性,但同樣要受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規的約束與管轄。人們無論是要宣泄情緒、表達訴求,還是要處置糾紛、維護權益,都當以理性心態、文明語言和合法手段有序進行。這既是國民素養,也是責任擔當,更是法律義務。鑒于微信朋友圈具有的資訊公開性和語言寫實性特質,在朋友圈留言罵人給受害者造成的負面影響,甚至大于在現實社會中街頭鬧市的出口傷人。它實際上構成了對當事人依法享有的名譽權的不法侵害,理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名譽權是民事主體就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和自我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這是作為社會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權益。我國多部法律對此都有明確的保護條款。其中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該條明確列舉出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在內的共計18項民事權益。該法第3條還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在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和刑法第246條的規定中,更有對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

  本案中,皮某出于個人情緒和主觀推斷,擅自在微信平臺上公開發布柳某照片,並配上關于柳某隱私及帶有侮辱性的文字,導致柳某名譽受損和心理受傷。皮某的行為顯然已構成名譽侵權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院判罰其賠償受害人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當屬“罰當其行”。這對于那些喜歡把微信朋友圈當作發泄私憤場、侮辱他人地的違法任性者,無疑是一種深刻教育和現實警醒。

  魯迅先生早就有言:“辱罵和恐嚇決不是戰鬥。”能夠成為微信好友就當珍惜緣分,發生矛盾和糾紛也需理性對待和依法解決。逞一時口舌之快地辱罵他人,只不過是一種“阿Q”式的自我滿足。圍觀此案需謹記:違法當追責,罵人有代價。(張玉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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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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