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月17日電(記者荊淮僑)近日,網傳 “東莞購房2天內可無理由退房”的消息引起關注。記者從當地有關部門了解到,從今年3月1日起,消費者在東莞簽訂購房認購合同後,兩天內可要求解除認購書並退回定金。業內人士&&,這一政策與網購中的“無理由退貨”性質並不一樣,僅是給衝動消費一個“冷卻期”。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1日發布通知,為糾正開發企業不規範合同行為,減少非理性購房引發的合同糾紛,3月1日起推廣使用《東莞市商品房認購書(範本)》。其中提出購房者可在認購書簽訂之日起兩個自然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解除本認購書和退還定金,如雙方尚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應當解除本認購書並退還定金。
東莞住建局對此解讀稱,在現實當中,因購房者一時衝動倉促認購、事後要求退定解約,或因開發企業銷售行為不規範、認購書條款顯失公平等原因導致的退定糾紛時有發生。有熟悉當地情況的人士認為,東莞此舉意在規範市場。2018年12月,東莞市消委會曾發出消費警示,提醒廣大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涉及條款有提出異議和説“不”的權利。
也有業內人士&&,新版認購書中規定的是“無理由退定”,與“無理由退房”不是同一回事。中原地産首席分析師張大偉解釋,“無理由退定”是購房者在已簽訂認購合同、尚未簽訂購房合同的情況下,可以無理由解除認購書和退回定金。認購合同只代表一種意向,退的只是定金,並不是房款。
而“無理由退房”通常意味着簽訂購房合同之後,無理由退掉房子。因此,這兩者間並不能簡單地與“網購付全款交易,到貨後可以無理由退貨”類比。
新版認購書中,還明確了買賣雙方的一些行為,並對不予退還定金的情形做了説明。簽訂認購書時,開發商應向購房者出示並解釋將來擬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者應清楚了解主要條款及相關合同風險。兩個自然日後,購房者不得以不了解合同內容為理由要求解除本認購書。
而購房者未在約定的期限內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開發商也有權解除認購書。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已支付的定金不予退還。
此外,適用這一規定的前提是使用新版認購書。據了解,目前當地採取鼓勵地産商自願使用新版認購書範本的方式,並未強制執行。因此,即使符合“兩天無理由退定”的規定,也只在使用新版認購書範本的樓盤才能享受。
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認為,東莞此次&&商品房認購書相關政策,主要是從住房交易的規範角度出發,進而形成有章可循的導向。此類動作可以理解為住房制度的改革,對於市場交易秩序的穩定、以及形成更穩健的買賣關係是有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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