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羅沙)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6日下午分組審議了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與會人員就“高空拋物”、勞務關係中的侵權責任、懲罰性賠償等內容展開熱議。
對於實踐中出現的“高空拋物”造成的侵權責任,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延續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劉季幸委員對此&&,按照草案規定,如果找不到拋擲物品的人,就讓樓裏有可能扔東西的所有住戶共同承擔民事侵權責任,這在實踐中往往難以執行。“在公安機關查不出加害人的情況下,建議國家賠償,或者由物業公司來賠償。”劉季幸説。
對此,王超英委員直言“不能因為物業公司收了物業費,就讓其承擔不該承擔的責任,這既不公平也不正義。”王超英同時&&,草案中的相關規定可以修改完善,但不能刪除。
叢斌委員也認為,對造成嚴重後果的高空拋物行為開展調查,理應是政府有關部門的責任。如果找不到加害人,政府部門應該承擔對受害人的救濟責任,不能把這個責任分解給無辜的住戶。
也有的與會人員建議對該條款不做修改。“該制度行之有年,對救濟受害人發揮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已經形成非常廣泛的法律風險預期和穩定的法律秩序。”劉修文委員説。
對於實踐中“保姆受傷,僱主要不要賠償”等類似問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二審稿規定“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一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接受勞務一方的責任。”
“家政服務人員提供勞務,不僅僅是接受勞務一方獲得了利益,家政服務人員也獲得了利益。”周敏委員對此建議,個人之間的勞務關係如果有合同約定,就應按照合同約定來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合同,還是應該根據具體情況,根據雙方是否有過錯,以及過錯的大小來分別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懲罰性賠償方面,彭勃委員&&,懲罰性賠償增加了侵權成本,具有預防侵權的作用。目前草案規定了侵害知識産權等三類懲罰性賠償,建議進一步適當擴大範圍,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
洛桑江村委員認為,根據草案中關於生産銷售缺陷産品的規定,懲罰性賠償只適用於因産品缺陷致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情形。“不應只適用於人身權益受損害,對於財産損害也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洛桑江村説。
不少與會人員同時建議,要對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界限、計算方法等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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