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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玩具淪為“兒童殺手”
2018-12-11 09:02:03 來源: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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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偽劣兒童玩具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法律責任,畢竟屬于“馬後炮”。誰也不願意買到劣質的兒童玩具,讓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

  玩具是兒童觀察和了解世界的好夥伴,其品質好壞關係到孩子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但一些“三無”玩具和殘次品玩具卻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屢屢導致兒童安全事故。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的前三季度國家品質專項監測評價結果顯示,兒童玩具及用品致傷問題增速較快,0歲至14歲兒童在總傷害案例中佔比持續增長,從2012年的11.31%增長到2018年前三季度的16.21%。(《經濟日報》12月10日)

  兒童玩具淪為“兒童殺手”,這個新的趨勢的確令人擔憂。兒童天性好動,但出現了玩具致傷問題,責任能在孩子身上嗎?作為一個特殊的消費群體,兒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都比較差,玩具廠商開發和制造玩具時就應當知道,這些産品的服務對象是孩子,理應想方設法避免他們受到傷害。從政策法規上看,我國對兒童玩具不乏相關品質標準。比如,從2007年10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的《國家玩具技術安全規范》,對玩具産品的技術安全標準就有嚴格的要求,規定沒有達到新規范的兒童玩具不準出廠銷售。

  令人遺憾的是,在現實中,兒童因為玩具受到傷害的事例,仍時有發生。翻看新聞報道,在玩具使用過程中,讓孩童受到傷害的,不僅有機械物理傷害、化學傷害、電傷害、燒傷燙傷等,還有誤食或誤塞小零件等造成的傷害。這些問題的發生,説到底還是兒童玩具品質不過關造成的。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因産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既可以向産品的生産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産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若産品缺陷是由生産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若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産品存在缺陷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如果兒童玩具屬于“三無”産品,沒有生産者的資訊,銷售者有義務指明缺陷産品的生産者或者指明缺陷産品的供貨者,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對于偽劣兒童玩具的生産者和銷售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産品品質法規定,“生産、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産品”。而一旦觸犯刑法,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根據銷售金額等情節嚴重程度,最高可處以“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但是,讓偽劣兒童玩具的生産者、銷售者承擔法律責任,畢竟屬于“馬後炮”。誰也不願意買到劣質的兒童玩具,讓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對不法廠商懲罰再嚴厲,也換不回孩子的健康。從長遠來看,兒童玩具的安全使用,還需要更健全的法規制度。

  目前,我國在玩具領域的國家標準,已由GB6675-2003過渡到了GB6675-2014,但相比發達國家,在立法上還有一定差距。比如,應嚴格限定兒童用品中所有可觸及的材料和油漆,把將會造成兒童窒息等危險的任何玩具或物品,均列為禁止使用的危險物品等。

  讓兒童玩具更加安全,既要加大司法、執法的力度,嚴懲不法廠商,也應借鑒他國經驗,通過立法的途徑,加快制定更為嚴格、更為科學的兒童玩具安全強制性國家標準。只有打好標本兼治的法制組合拳,孩子們才能擁有更安全的玩具世界。 (歐陽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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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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