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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命試衣鏡”悲劇本該避免
2018-12-11 09:02:03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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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8日晚,在上海徐匯區飛洲國際商場一家商鋪內,一個立式試衣鏡突然倒下,和父母一起逛商場的6歲女孩姚某被砸傷,被送醫後因傷勢過重不幸身亡。

  可以説,凡是服裝類商場或門店,均離不了試衣鏡,這一最常見物品竟然奪走了6歲女孩的生命,讓人震驚和不可思議。這起事件中,帶領小孩逛商場的監護人是否存在監管不當問題有待權威部門判定,但是,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商場顯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此事再次為我們敲響了警鐘:公共場所管理者理當盡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隱患,以免讓消費者遭遇飛來橫禍。

  面對6歲女童殞命于商場試衣鏡的悲劇,人們的第一反應便是叩問“誰來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規定,賓館、商場、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之所以強調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在于經營者面對的是不特定的消費者,其中既有年輕體壯者,也有活潑好動者,更有老幼病殘者,既有小心謹慎者,也有粗枝大葉者。這決定了此類場所必須考慮到多數人的性格特徵和注意程度,適用更嚴格的安全保護標準,擺放的相關設備理當比個人住宅內的家具設備更牢固安全。

  尤其是,經營者更清楚經營場所內相關設施的性能和安裝狀況,因而具有更強的預見風險和控制風險能力。消費者則不同,其大多數知曉自己家中相應家具的安裝情況,卻不了解公共設施的相關情況。很顯然,經營者更應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採取警示、加固、提醒等必要措施避免消費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這是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不得隨意減輕和免除,更不得將該安全保障義務轉嫁為消費者的注意義務。也就是説,只要不是消費者故意“碰瓷”,凡是在經營場所內受到侵害的,均應視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據報道,此次事故中砸中女孩的鏡子位于試衣間附近,寬約80釐米,長約2.5米,厚約一掌寬,鏡子非常沉,成人雙手才能勉強抬起。該店經理介紹,店裏是2011年請裝修公司裝修的,當時這個鏡子就在,按照要求,鏡子應該有鋼釘等設施和墻壁相連。但實際情況是,該鏡子與墻壁殘留的連接痕跡中,無任何釘鉚痕跡,僅有一圈膠跡。由此可見,很難説涉事商場已經盡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即便查明被害女孩有碰觸試衣鏡行為,也不能免除其經營者責任。

  這裏的“消費者”是相對于經營者而言,並不是購買了商品的人才是消費者,凡是逛商場、門店者均視為消費者,哪怕是從商場路過閒逛的,或者是到超市尋找衛生間的,都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規定的消費者,經營者都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一旦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很多家長帶著孩子出入公共場所,大多關注電源插孔、上下樓梯、乘坐電梯、橫穿馬路、攀爬窗臺等常識性風險,對“試衣鏡”成為奪命禍首始料不及。這再度向人們警示:安全大于天,風險隱患只有“想不到”,難保“不可能”,再小的公共場所安全隱患,都可能帶來天大災難。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經營者絕不能懈怠僥倖,而必須盡到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確保該場所內的相關設施符合安全標準,至少不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不能“一碰即倒”。這樣才能有效避免“奪命試衣鏡”式悲劇,讓消費者遠離天降之禍。 (史奉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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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張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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