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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福州1月12日電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2日公開宣判廣東省委原常委、珠海市委原書記李嘉受賄案,對被告人李嘉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李嘉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嘉利用擔任中共梅州市委副書記、梅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長、中共梅州市委書記、中共珠海市委書記、中共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選址、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侄子李林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58.846303萬元。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李嘉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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