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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招商代理暫行規定★
國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在大
連市轄區內設立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00年1月1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下發並實施大連市招商代理暫行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鼓勵對外招商代理,擴大吸收外資,提高我市利用外資工作水平,根據國家
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對外招商代理,是指招商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招商委託人的名
義進行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招商活動(不包括資金借貸和其他融資業務)。
第三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含中直、省直及外省市在連企業、辦事機
構)和政府各部門委託代理人代為招商的,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具有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境內外法人、其他組織和中國法律規定的具有完
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為招商代理人。
第五條 招商委託人委託招商代理時,須與招商代理人簽訂書面委託合同,雙方必須嚴
格履行。簽訂的委託合同應報其主管部門和外經貿委(招商局)備案。
第六條 招商代理人從事招商代理工作,應熟悉對外招商項目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要求,有義務向投資者宣傳我市引進外資的政策、投資環境,並應協助招商委
託人處理有關代理項目的洽談、簽約、資金投入等工作。
第七條 招商代理可實行有償服務。其代理費原則上為外資實際到位金額的2‰-4‰,以
人民幣支付。外資金額分期到位的,可以分期支付代理費。具體支付代理費的
比例、條件、辦法應在招商委託合同中明確。
第八條 委託招商的代理費由項目單位或受益者承擔,憑合同及代理人出具的收據作為
原始憑證登記入帳,計入項目成本。
第九條 招商代理人所取得的報酬,須按國家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0年1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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