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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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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收優惠政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程序|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大連市招商代理暫行規定|

                ★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
               推進産業結構調整和科技創新,帶動我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
               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市外經貿委、科委、計委、經委、財政局、稅務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開發辦、公安局、房地産局、規劃土地局等相關部門,應
               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提高辦事效率,認真做好外商來我市投
               資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本市大力發展高效農業,電子信息、生物工程、環境保護、海
               洋工程等高新技術産業,鼓勵基礎工業、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技
               術密集型項目的對外合資合作,逐步開放旅游資源開發、商業貿易、
               醫療衞生、教育、航運交通、金融、保險和通訊等領域的對外合資
               合作。
                   外商投資項目,屬國家《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要求中方
               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根據外商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
               和要求,經批准,可以另行處理。

        第五條     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對總投資額不超過
               1000萬美元的項目(不含需市政府綜合平衡、限制類和特業管理的
               項目),由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委、辦、局(總公司)自
               行審批;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總投資額超過3000
               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按我市現行規定進行審批,報國家計委、經
               貿委、外經貿部備案。

        第六條     外商與高等院校、科研所合資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從事高新
               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以及與國有大中型企業設立合資、合作生産
               性項目的,經有關部門審定,可以享受高新技術産業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外商投資農業企業開發“四荒”地(荒山、荒坡、荒灘、荒溝
               ),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可減半徵收土地出讓金;經批准,
               從有收入之日起免徵農業稅3-7年和農業特産稅1-3年;經認定為高
               新技術項目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外商在我市投資辦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再
               繳納場地使用費(金)。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産業項目、資金密集型産業項目,以及對我
               市經濟或相關産業發展具有龍頭、導向作用並確有發展前景的項目
               用地,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半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房屋租賃時繳納的房屋交易費, 經政府批准
               可以減收或免收。

        第十一條    屬於大連市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審定,其地
                方所得稅在獲利年度起免徵7年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3年。

        第十二條    外埠個人、企業為我市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100萬美元的,
                可以為一戶(3人)辦理大連市常住戶口;符合大連市引進人才條件
                的,可免收城市增容費。具體辦法按大連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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