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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優惠政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程序|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大連市招商代理暫行規定|
★大連市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提高利用外資工作水平,
推進産業結構調整和科技創新,帶動我市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根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
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
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 市外經貿委、科委、計委、經委、財政局、稅務局、工商行政
管理局、開發辦、公安局、房地産局、規劃土地局等相關部門,應
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提高辦事效率,認真做好外商來我市投
資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本市大力發展高效農業,電子信息、生物工程、環境保護、海
洋工程等高新技術産業,鼓勵基礎工業、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和技
術密集型項目的對外合資合作,逐步開放旅游資源開發、商業貿易、
醫療衞生、教育、航運交通、金融、保險和通訊等領域的對外合資
合作。
外商投資項目,屬國家《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要求中方
控股和不允許外商獨資等限制項目,根據外商投資項目的實際情況
和要求,經批准,可以另行處理。
第五條 簡化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的審批手續。對總投資額不超過
1000萬美元的項目(不含需市政府綜合平衡、限制類和特業管理的
項目),由各縣(市)、區政府及市政府委、辦、局(總公司)自
行審批;凡屬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總投資額超過3000
萬美元的外商投資項目,按我市現行規定進行審批,報國家計委、經
貿委、外經貿部備案。
第六條 外商與高等院校、科研所合資合作設立研究開發機構從事高新
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以及與國有大中型企業設立合資、合作生産
性項目的,經有關部門審定,可以享受高新技術産業的優惠政策。
第七條 外商投資農業企業開發“四荒”地(荒山、荒坡、荒灘、荒溝
),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可減半徵收土地出讓金;經批准,
從有收入之日起免徵農業稅3-7年和農業特産稅1-3年;經認定為高
新技術項目的,可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八條 外商在我市投資辦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再
繳納場地使用費(金)。
第九條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産業項目、資金密集型産業項目,以及對我
市經濟或相關産業發展具有龍頭、導向作用並確有發展前景的項目
用地,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半繳納土地出讓金。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房屋租賃時繳納的房屋交易費, 經政府批准
可以減收或免收。
第十一條 屬於大連市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經有關部門審定,其地
方所得稅在獲利年度起免徵7年的基礎上,可以再延長3年。
第十二條 外埠個人、企業為我市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100萬美元的,
可以為一戶(3人)辦理大連市常住戶口;符合大連市引進人才條件
的,可免收城市增容費。具體辦法按大連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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