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中心:設還是不設
    2009-11-20        來源:經濟參考報

    自《政府採購法》2003年正式實施,執行政府集中採購職能的政府採購中心便依法在各級各地紛紛設立,有力地保證了政府採購制度的順利推行。但目前,仍有一些省地未設立政府採購中心,一些省地則先設後撤,一些地方則將政府採購中心“重組”進資源交易中心或公共服務平台……在《政府採購法》實施近七年的今天,設不設政府採購中心,似乎還是一個眾説紛紜的話題……


    貴州河南至今未設省級政府採購中心

    隨着《政府採購法》2003年正式實施,全國絕大部分省區市都設立了省級政府採購中心,承擔省級部門政府集中採購業務,只有貴州、河南兩省至今未設省級政府採購中心。

    山東四分之三設區市未設政府採購中心

   “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級政府採購項目組織集中採購的需要設立集中採購機構。集中採購機構是非營利事業法人,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採購事宜”,是2003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這部明確提出政府採購須“管採分離”的法律,要求政府採購的監管職能和執行職能分由不同機構來從事。

    江西省政府採購中心名稱更改業務劃轉

    從今年1月起,江西省政府採購中心更名為省財政績效評估中心,所承擔的省級政府集中採購業務劃轉江西省機電設備招標有限公司組織實施,集中採購部門實行市場化管理,與管理部門徹底分開,財政部門政府採購工作全面轉到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上來。一年來的實踐證明,這項政府採購“管採分離”改革取得了成功,管採部門職能的理順,有力推進了政府採購規範化建設。

    政府採購中心被“重組”進資源交易中心

    近期,一些省地試點將政府採購中心與土地出讓、資源讓渡、國有資産交易、醫藥配送等公共産權交易中心“重組”為資源交易中心或公共服務平台,名稱上的政府採購中心正在悄無聲息地消失。

    [觀點]集中採購機構亟待制度調整

    根據《政府採購法》設立的政府集中採購機構,幾年來在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規範政府採購行為,保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都發揮了重大作用。但對於“每個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多少集中採購機構”“市、自治州以下人民政府是否可以設立集中採購機構”、“集中採購機構的行政隸屬關係是怎樣的”、“集中採購機構運營的資金由誰承擔”、“集中採購機構應該具備怎樣的資格和能力”“各類採購機構如何劃分採購範圍”等問題《政府採購法》沒有做具體回答。各地區根據對政府採購工作的認識和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摸索,因而形成了目前集中採購機構行政級別不一、隸屬關係各異、預算體制不同、採購規模迥異、採購水平懸殊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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