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企業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多平台就業

2021-12-08 08:30   來源: 海南日報

  原題:我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

  企業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多平台就業

  經省政府同意,由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等九部門聯合製定的《海南省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12月7日正式發布,旨在維護我省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

  《辦法》適用於依託互聯網平台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就業的網約配送員、網約車駕駛員、網約貨車司機、代駕司機、互聯網營銷師等新就業形態勞動者(以下簡稱勞動者)。

  《辦法》所指新就業形態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既包括平台企業,也包括採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業的用工合作企業。用工合作企業是指為平台企業派遣勞動者的勞務派遣單位,以及負責組織、管理勞動者完成平台發布工作任務的平台企業加盟商、代理商、外包公司等。

  在用工管理方面,《方法》明確,企業應當依法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按照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履行用人單位義務、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但企業對勞動者進行勞動管理的,雙方應當訂立書面協議,合理確定權利和義務。不完全符合確立勞動關係情形是指勞動者自行安排工作時間,自主決定上線工作或線下休息,但上線工作提供勞動期間須遵守平台企業確定的服務標準和計酬方法。雙方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一般應明確約定服務期限、計酬方法、勞動保護、休息時間、管理規則等內容。

  平台企業採用勞務派遣方式用工的,應當依法使用勞務派遣用工,嚴格履行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責任。平台企業採取業務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的,應當督促用工合作單位保障勞動者權益。在合作用工期間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的,企業、勞務派遣機構或承接外包工作的機構,應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權益保障方面,企業招用勞動者不得違法設置性別、民族、年齡等歧視性條件,不得以繳納保證金、押金或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違法限制勞動者多平台就業。企業應按勞動合同或書面協議的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記者梁振君 通訊員李京赟)

[責任編輯 王雯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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