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醫療保障局印發《海南省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範我省醫療保障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明確零售藥店申請定點醫療保障點的範圍、條件、材料要求、組織評估等標準,並簡化定點零售藥店申辦環節和評估程序,縮短零售藥店等待時間,提高經辦機構服務效率。
《暫行辦法》明確,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市縣醫保經辦部門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受理部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零售藥店應在接到補正告知的3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記者孫慧 通訊員吉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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