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貴陽4月16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6日公開宣判貴州省林業局原一級巡視員張富傑受賄、洗錢案,對被告人張富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以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張富傑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被告人張富傑利用擔任平壩縣委副書記、代理縣長,平壩縣委書記、縣長,安順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貴州貴安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貴州省林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煤礦生産經營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1011萬餘元。2019年6月,張富傑為掩飾、隱瞞受賄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將受賄款100萬元以虛構借貸關係的方式轉移至他人賬戶。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富傑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洗錢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鋻於張富傑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認罪認罰,犯罪所得已全部退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對其犯受賄罪減輕處罰,犯洗錢罪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