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平涼市原常務副市長黃繼宗因受賄罪被判12年
2022-03-17 11:18: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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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蘭州3月17日電(記者 王博)記者17日從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于16日依法公開宣判平涼市原常務副市長黃繼宗受賄一案。法院以被告人黃繼宗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9年,被告人黃繼宗在擔任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縣長、縣委書記,慶陽市政府秘書長、慶陽市副市長,甘肅省平涼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項目規劃審批、工程承攬、土地出讓、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多次收受、索要他人所送財物折合人民幣1844萬余元。黃繼宗將受賄的部分贓款用于放貸生息,産生收益831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繼宗利用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黃繼宗有坦白情節,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認罪、悔罪,依法可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完)

責任編輯: 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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