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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將於3月起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新華網
"《辦法》明確,自今年3月起,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將以上一年度支繳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實行浮動,最高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最低下浮至基準費率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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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將於3月起調整工傷保險費率

2026-01-17 10:11:36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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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聯合印發《福建省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費率浮動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自今年3月起,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將以上一年度支繳率為主要考核指標實行浮動,最高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最低下浮至基準費率的50%。

根據《辦法》,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行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分工傷風險類別,從低到高依次為一類至八類,執行不同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分別為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在此基礎上,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以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主要考核指標,核定其在本年度應當浮動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其中,一類行業浮動分為三個檔次:80%<支繳率≤120%,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20%;支繳率>120%,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其他支繳率區間執行基準費率。二類到八類行業費率浮動分五個檔次:支繳率=0,下浮至基準費率的50%;0<支繳率≤40%,下浮至基準費率的80%;40%<支繳率≤80%,執行基準費率;80%<支繳率≤120%,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20%;支繳率>120%,上浮至基準費率的150%;下浮後工傷保險費率低於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的,按一類行業基準費率確定。

所謂“支繳率”是指一個自然年度內,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和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與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有兩種情況不納入費率浮動考核範圍: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據了解,工傷保險費率每年浮動一次,執行周期為每年3月至次年2月。首次參加工傷保險和上年度首次參加工傷保險且繳費不滿1年的用人單位,執行基準費率。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間國家和省裏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記者 趙文娟) 

[責任編輯:陳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