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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新華網
針對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的顧慮,修訂草案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合法性與操作性,規定中小學校教師對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措施,學校主管部門、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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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

2025-11-26 11:32:13 來源: 福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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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日召開的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聽取了省政府作的關於《福建省學校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説明,該法規進入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初審階段。此次修訂直面學校安全管理的新挑戰、新問題,對學生心理健康、校內交通安全、學生食品安全、學生欺凌防控以及教育懲戒等進行了全面且細緻的規範。

  針對部分學校和家長對心理健康問題獨特性認識不足,甚至對經評估不宜在校學習學生的休學建議拒不配合等情況,修訂草案打出“組合拳”:要求學校按規定配備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根據學生身心特點進行心理健康輔導和生命教育,建立篩查與干預機制;增設可以申請休學及應當休學的具體情形等。

  隨着校園內機動車、非機動車數量激增,人員密集的校園面臨新的交通安全隱患。修訂草案規定,學校應當加強校內道路和車輛的交通安全管理,安排專人疏導;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空間或者時間上實行人車分流,不具備人車分流條件的,除應急、第三方服務保障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校園。

  針對學校訂餐食品安全責任界定不清等問題,修訂草案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管,依法查處涉及學校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設立食堂的學校和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分別承擔相應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同時,學校應當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學生、教職工等公開食品進貨來源、供餐單位等信息,讓食品安全“在陽光下運行”。

  修訂草案還厘清了欺凌行為的邊界,規範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置工作;細化了對欺凌實施者的處理措施與流程;明確學校應當及時對受欺凌學生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增設性侵害防範條款,規定學校應當建立預防性侵害、性騷擾學生工作制度。

  針對教師“不敢管、不願管”的顧慮,修訂草案明確了教育懲戒的合法性與操作性,規定中小學校教師對違紀情節輕微的學生,可以實施教育懲戒措施,學校主管部門、學校應當支持、監督教師正當履行職務。同時,遵循違紀行為“從輕到重”的邏輯順序,列舉了具體的懲戒情形和措施,為教育懲戒的實施提供了可操作的指引,消除因管理缺位帶來的安全隱患,為敢於負責、規範管理的學校和教師“撐腰鼓勁”。(記者 李白蕾)

[責任編輯:蔣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