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假期已過半,堅守在崗位上的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怎麼算?市人社局就此進行詳解。
據介紹,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記者了解到,勞動者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按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等應發工資確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者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記者 李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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