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政府&&《福州港口生産發展扶持政策(2023—2025)》,進一步實施我市“南集北散”港口發展戰略,促進福州港口吞吐量增長,推動福州港高質量發展。
政策規定,在集裝箱航線鞏固發展補貼方面,對當年度每新增一條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且連續穩定運營滿一年的,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一次性補貼300萬元。針對歐美等重要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通過“一事一議”“一企一策”等方式上報市政府專題研究,給予特殊扶持政策。對當年度每新增一條至台灣的集裝箱班輪航線且連續穩定運營滿一年的,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一次性補貼100萬元。對現有連續穩定運營滿1年以上的國際集裝箱班輪航線(含替代航線),按航線類型分別給予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補貼:遠洋航線200萬元/年、近洋航線100萬元/年。
在集裝箱箱量增長補貼方面,將對集裝箱箱量、幹線船公司集裝箱水水中轉、外貿臨時性加班船挂港、集裝箱海鐵聯運、散改集箱量進行補貼,並在航運企業運量貢獻方面給予獎勵。
在陸地場站建設補貼方面,鼓勵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航運企業加大攬貨場站及港區箱管中心建設力度,進一步增強福州港的腹地輻射能力。對參與投資建設為我市港口提供對接服務的省內(福州市以外)、省外陸地港項目,以及為我市港口提供集裝箱綜合處理、堆存、轉運、分撥及配送等服務的我市港區外堆場建設項目,經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後,市財政對集裝箱碼頭整體控股經營人、航運企業投資的每個陸地港或港區箱管中心給予一次性建安投資的25%補貼,上限為500萬元。
在大宗散貨水水中轉補貼方面,對當年度在我市港區通過水水中轉方式中轉的大宗散貨,按年度完成中轉量給予碼頭經營人1元/噸的補貼,年度補貼總額上限為1200萬元。
在大宗散貨海鐵聯運補貼方面,對當年度經由我市港區進出的海鐵聯運大宗散貨,分別按照省內0.5元/噸、省外1元/噸的標準給予碼頭經營人補貼,年度補貼總額上限為500萬元。
據悉,申報集裝箱航線鞏固發展補貼、集裝箱箱量增長補貼、陸地場站建設補貼的我市港區,必須滿足上年度完成集裝箱吞吐量超過200萬標箱。此次政策適用對象為在福州市行政區域港口內從事港口與航運經營的企業。(記者 曾慶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