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印發《廈門市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明確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相關審批管理流程。
《實施細則》適用範圍包括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用地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它的&&,對保障鄉村産業發展、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需求,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有積極作用。
根據《實施細則》,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申請主體為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用地、農村集體預留發展用地申請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項目需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首先要進行部門意見徵求,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公示無異議,村委會簽署意見;接着由項目所在鎮政府(街道辦)通過市“多規合一”業務協同平台發起相關部門意見徵求;之後進入研究決策階段,由鎮政府(街道辦)匯總各部門意見情況報區政府研究。
研究通過後,申請主體要向所在地資源規劃分局申請辦理用地預審手續,審查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供地政策、建設用地指標規定等土地利用事項。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用地不需辦理用地預審。
項目立項階段,申請主體應到區發改部門或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建設項目立項手續,取得項目審批(批復、核準、備案)文件。
此後,申請主體還需辦理土壤污染調查、農用地轉用、規劃條件核定、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辦理、勘測定界、用地手續申報、不動産登記等流程。(記者 袁舒琪)
[責任編輯:鄭雲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