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國家層面制度的&&、我市機構改革職責調整,2011年起實施的《廈門經濟特區公共資源市場配置監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年6月正式廢止。為規範我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活動,市政府隨後印發了《廈門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辦法》(以下簡稱《監管辦法》)。日前,廈門市財政局在官網舉辦“處長在線訪談”活動,就新發布的《監管辦法》進行了解讀。
市財政局政府採購監管處處長陳世龍介紹,較之《條例》,《監管辦法》對交易範疇、監管體制機制做了較大的調整。比如,明確本市各級預算主管部門及其所屬預算單位組織實施的國有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涉及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機關事業單位資産、國企接受委託管理的政府性資産的對外出租、出售以及罰沒物品的處置等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應當納入辦法管理。而政府採購、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招拍挂、海域使用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等已有法律法規規範的交易項目交易活動,不適用《監管辦法》。
《監管辦法》建立了“綜合管理+行業監管”的監管機制,理順了部門職責分工,財政部門主要職責是對公共資源交易實施綜合管理,負責協調、指導、管理公共資源交易綜合性工作;住房保障、自然資源等行業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按照《監管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方式主要有競價、拍賣、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交易程序包括交易行為前置審批、資産評估、選擇代理機構、編制公共資源交易實施計劃報同級行業監管部門備案、進入交易&&實施交易、簽訂履行合同。
“根據《監管辦法》要求,經市政府批准,我們今年9月印發《廈門市公共資源交易目錄》(以下簡稱《交易目錄》),明確了公共資源交易具體項目名稱及其相應的行業監管部門、限額標準、交易方式、交易&&等內容。”陳世龍介紹,根據《交易目錄》規定,限額標準“單項或批量市場評估價值金額100萬元及以上”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出租項目,應按《監管辦法》規定實施交易;限額標準以下的資産出租項目由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自行實施交易活動。
有網友提問,某單位有一幢房産打算用於公益性項目,涉及公共利益,應如何辦理相關交易手續?陳世龍&&,根據《監管辦法》規定,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不適宜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交易的項目,由公共資源交易實施主體提出申請,經相應行業監管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該單位可按此流程報批。(記者 陳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