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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被打欲自殺,心理創傷誰來平
2019-01-24 09:09:02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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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年底,安徽省阜陽市阜南縣第二初級中學女教師趙婷(化名)遭到曾經教過的一位學生的毆打,致輕微傷。由于打人者不足16歲,當地警方做出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決定。媒體從趙婷的父親處了解到,目前趙婷已被診斷為急性應激障礙,並有自殺傾向。日前父女二人已向當地政府遞交情況反映書,希望能調離阜南這個“傷心地”。

  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並不鮮見,以往公眾的注意力,大多放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安置問題上,對受害人群反而缺少應有的關注。“被未成年學生毆打後,女教師有自殺傾向”這一事件,把被未成年侵害人群的心理創傷問題呈現在公眾面前。

  從心理學上看,在人類進化的早期,就存在著同態復仇的心理,但是在司法渠道完善、法制相對健全的今天,私力救濟不被允許已成共識。無論是被未成年人還是成年人傷害,受害者將“復仇”的情緒寄希望于法律的公正裁決,才是唯一解決之道。

  在此事件中,法律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性處理,做出了不執行行政拘留、只罰款400元的決定,雖然合乎法理,但被打女教師心中鬱悶、精神受刺激,不管是從情理上還是邏輯上,都完全可以理解。而這份創傷,還無法從“施害者已付出代價”的“開解”中得到愈合。

  當然,這並不是説得按照成年人的標準懲治未成年違法犯罪,而是説在對涉事未成年人矯正、合理安置的同時,也該充分考慮到因為傷害和懲罰不對等的事實,會對侵害者帶來二次傷害。

  目前來看,對打人學生追加懲罰不現實,讓政府部門協調,將老師調崗到外地,的確是最合適的做法了。不過考慮到其精神創傷,善後不該就此為止。

  創傷如何撫慰,不滿如何排解,在法律無法提供答案的語境下,社區及相關公益組織不妨也介入,對被侵害人進行心理輔助、心理治療,幫助他們走出陰影。

  除了強調精神撫慰外,在具體執行懲戒的過程中,也應該在細節上足夠完善。像打人者僅僅四百元賠償也不積極,受害者的利益得不到保證,難免會加劇法律不公的感受。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後,該如何安置的問題,在多番討論之後,路徑已然清晰,而對于受害群體該如何進行心理撫慰、補償救濟,在這起個案的背後,也該引起思考。□熊志(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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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馬若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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