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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 |
    在慈溪市舉辦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下列主要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
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按24%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非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按3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生産性企業,可以自獲利年度起2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按12%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屬産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減按1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産品出口企業,按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當年出口産品産值達到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的,可減按12%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先進技術企業,按稅法規定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3年減按12%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從事能源、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報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港口、碼頭等基礎設施項目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批准,從獲利年度起,其企業所得稅,頭5年免徵,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
對公路、水利、環保等其它基礎設施項目的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批准,從獲利年度起,其企業所得稅先徵後返,頭5年全額返還,第6年至第10年減半返還。
地方所得稅
企業的地方所得稅按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10%繳納:
生産性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規定免徵地方所得稅條件的,經批准,可自獲利年度起免徵地方所得稅5至10年。
——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
——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項目;
——外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
——能源、交通、港口建設項目;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內被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和水産養殖等開發經營的企業。
進出口關稅、進出口環節增值稅及消費稅
對符合《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並轉讓技術的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對上述規定的項目,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也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企業用於生産出口産品而進口的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裝材料等,免繳進口關稅。企業凡進口物資免徵關稅的,同時免徵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企業生産和出口産品,除國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繳出口關稅。進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免徵增值稅、消費稅。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生産的出口産品增值稅稅率為零。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
利潤匯出所得稅
外商從其投資企業所得的利潤,可以匯出中國境外,並免繳利潤匯出所得稅。
退稅、抵免、返回
外商從其所投資的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本企業或中國境內其它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
外商從其所投資的企業分得的利潤再投資於産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5年以上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全部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國務院頒佈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鼓勵類、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除國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外,其購買國産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允許抵免的國産設備是指國內企業生産製造的生産經營(包括生産必需的測試、檢驗)性設備,不包括從國外直接進口的設備,以“三來一補”方式生産製造的設備。
外商投資企業採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的設備,若該類設備屬免稅目錄範圍,是指符合國務院頒佈的《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産業、産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部分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稅。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産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産投資;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後購進的國産設備(核定退稅投資總額=投資各方的貨幣投資總額—已購免銳進口設備總值)。
對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國內採購的設備,不能享受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外商投資農業項目(包括農、林、牧、漁及其加工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有收入年度起,經批准,3年內農業稅和農林特産稅徵收後全額返回。
對投資總額在2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基礎設施性外商投資企業和1998年1月1日後批准的投資總額在100萬美元(含100萬美元)—5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從産品銷售之日起2年內,返還其實交增值稅的20%。對1998年1月1日後批准的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在“兩免三減半”期滿後,企業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經市財稅部門審核、批准,在2年內按年度予以返還。
外商投資樣板企業,從確定之日起,其所得稅的新增部分,在3年內按50%的比例予以返還。
對外商投資企業當年外銷産品佔全部産品銷售額50%以上的企業,其當年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經批准予以全額返還。
對外商投資企業新投資開發的景點、景區旅游項目,從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第二年至第三年返還50%企業所得稅;返還第一年上繳的營業稅,返還第二年上繳營業稅的50%。
土地使用政策及優惠
外商投資企業用地,既可向當地政府提出申請,以有償出讓使用方式取得;也可通過合作、轉讓等方式向其他土地使用者獲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費從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不作調整,以後視情況變化適當調整。每次調整間隔期不少於3年,調整幅度不大於原標準30%。土地使用權作價投入的,使用期間不作調整。
對於産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其土地使用費,除在城市繁華地段外,從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內免交,第6年至第10年按規定標準減半繳納。其它生産性企業的土地使用費,從批准用地之日起,5年內按規定標準減半繳納。
外商在慈溪經濟開發區新辦符合慈溪市産業導向的生産項目,經營期超過10年,且外商實際投資額100萬美元及以上的企業,2000年1月1日以後經批准徵用慈溪經濟開發區工業用地的,可享受徵地費用按每畝10萬元人民幣計價的優惠待遇;符合上述條件,且屬高新技術産業的,可享受徵地費用按每畝8萬元人民幣計價的優惠待遇。
相關費用
慈溪市對外商投資企業有關收費實行減半收取。各類工本費、資源補償性收費應按收費管理權限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有規定幅度的,以低限基準減半收費,無幅度的一律減半收費。
下列是企業註冊費、驗資費,以及慈溪市的供電、供水價格以及運費價目。
企業註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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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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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人民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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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資本≤1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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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