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讓“馬甲紅”“熒光黃”安心開展志願服務?
代表委員建議,推動立法、完善保險制度“兜底”權益保障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志願者群體得到了代表委員的廣泛關注。
政府工作報告在描述中華兒女風雨同舟、守望相助,抗擊疫情的段落中特別提到了堅守崗位的志願者,明確“支援社會組織、人道救助、志願服務、慈善事業等健康發展”。
而在首場“委員通道”上,上海交通大學黨委書記楊振斌委員也點讚了疫情期間戰鬥在防控一線的90後志願者。
據中國志願服務網統計,目前全國已建立55萬多個志願團體,注冊志願者總數超過1億,這些志願者累計開展志願服務時長接近12億小時。
如何保障志願者群體的合法權益,讓“馬甲紅”“熒光黃”沒有後顧之憂地提供志願服務?代表委員建議,盡快構建完善志願者保險制度“兜底”保障志願者合法權益。
志願者權益保障尚存“軟肋”
“調查表明,20%的志願者在服務活動中受到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60%以上的志願者難以獲得人身保險,44.8%的志願者擔心出現人身意外傷害或事故後得不到賠償。”民革湖南省委副主委、長沙理工大學副校長楊偉軍委員帶來的一組數據,揭示出我國在志願者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的短板。
由于志願者權益保障涉及法律、保險等方面,讓志願者放心、安心一直是制約志願服務深入發展的“軟肋”。
“一些志願者組織機構缺乏長期風險保障意識,往往針對某一次活動投保短期或超短期商業保險,有的甚至從不給志願者投保。”楊偉軍委員分析説,這也與志願服務經費保障不到位有關,“目前,志願服務活動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政府每年固定的行政撥款和社會捐贈,其他收入微乎其微。”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委員梳理髮現,我國涉及志願服務的法規散見于各個部門法和地方立法之中縱橫交錯,大約有37部,其中,規定志願者保險的有28部,但這些法規在保險的強制性、覆蓋范圍、險種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作為統一立法的僅有《志願服務條例》,其第17條規定:“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目前,我國已開辦的保險種類多達幾百種,但沒有一種專門針對志願者。”楊偉軍委員説。
構建志願者保險體係“兜底”
如何通過完善保險制度體係為志願者權益“兜底”?
楊偉軍委員建議,建立“以商業保險為主體,以社會保險為基礎,以政策保險為補充”的志願者保險體係。在實踐中,商業保險和政策保險優先適用、社會保險補充適用,“保險事故發生後,先由商業保險、政策保險進行賠付,不足部分再由社會保險承擔。”
在志願者權益保障中,一個頗具爭議的問題是: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中受傷,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不過,楊偉軍委員指出,由于志願者在志願服務活動中受到的傷害不同于真正的工傷,因而在適用工傷保險時有其特定的審查制度,還需要在認真研究已有經驗的基礎上予以不斷總結和完善。
“志願者在進行抗震救災、傳染性疾病防控等風險極高的志願服務活動時,發生風險概率極高,但在現行保險體係中,這些活動均屬于拒保風險。”他建議,以國家財政為後盾,對面臨極高風險的志願者建立政策保險。
立法推動志願服務提質
“目前的《志願服務條例》法律層級較低,執行力度不足。”安徽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周世虹委員呼吁,盡快制定志願服務法及志願服務法實施細則,為志願服務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提高社會治理現代化水準。
周世虹委員的觀點與多位代表委員不謀而合。
湯維建委員表示,從理論研究上看,制定志願服務法的條件已經趨于成熟,不僅有大量地方性規范和行政法規作為依據,也有較多的專家建議稿可供參考。
楊偉軍委員進一步建議,各級民政、財政、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志願者保險工作機制,細化志願者保險的實施措施,同時加強對志願服務的風險管理,明確規定違反志願者保險法律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
華中師范大學教授周洪宇代表從另一個維度對促進志願服務發展提出思考。“志願服務從數量型向品質型轉型,實現可持續發展,關鍵在于找到合適的志願服務平臺,將其制度化。”他建議,推動社會公益組織、政府機構、志願者組織三方聯合,對接群眾需求,打造國家級公益志願服務平臺。(記者 王維硯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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