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裏時常出現的個人募捐,是否也曾經觸動過你,讓你忍不住伸手幫那個處于困頓中的人一把?他們,或是因為親友罹患疾病,或是因為家庭遭遇不測。但是,在海量的募捐資訊中,我們即便有一雙火眼金睛,也不免會有判斷不準確的時候,被一些“會講故事”的人所騙。比如,近日,網上流傳的“日喀則某村急需兒童衣物和學習用具”,就被證明是一則假資訊。
如何讓我們的愛心與放心相伴,讓我們的奉獻踏踏實實?12月13日,民政部出臺了《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管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轄規定》),明確了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個人違法公開募捐,民政部門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慈善法的相關規定,依法管理與查處。
調整三類違法案件
民政部相關負責人介紹説,慈善法實施後,各級民政部門陸續收到群眾對慈善募捐領域公開募捐違法行為的舉報,既有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公開募捐過程中的違法行為,也包括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個人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有必要及時予以查處。
而查處案件的前提是明確管轄分工,保證各級民政部門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此前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對社會組織(包括慈善組織)違法活動的管轄原則是明確的,即‘誰登記誰監管’,但對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個人違法開展的公開募捐活動,慈善法及相關配套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有必要出臺制度規范予以明確。”民政部有關負責人説。
據了解,《管轄規定》主要調整三類違法案件:一是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在公開募捐活動中發生的違法案件;二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其他社會組織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三是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個人違法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案件。
募捐箱設置地管轄
這位負責人解釋道,確定管轄要嚴格遵循上位法的規定,在此基礎上還要考慮執法效率等因素。據此,根據慈善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的主體是社會組織(含慈善組織)的,無論其是否具有公開募捐資格以及違法行為發生地在何處,仍按照“誰登記誰監管”原則,由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管轄。根據行政處罰法、慈善法的有關規定,公開募捐違法案件的主體是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的,則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管轄原則,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政府民政部門管轄。
根據公開募捐方式的不同,《管轄規定》對違法行為發生地作了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例如,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在公共場所設置募捐箱的方式開展公開募捐的,募捐箱設置地即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募捐箱設置地的民政部門即具有管轄權。
對于社會組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為了方便調查取證、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管轄更為適宜。
這位負責人解釋道,實踐中,民政部門收到有關違法開展網絡募捐的舉報後,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後臺資料,互聯網資訊服務提供者,網站的許可、備案機關,結合國家企業信用資訊網(當事人是企業的)等相關渠道,確定違法行為人所在地及其真實身份。
《管轄規定》還明確,違法行為發生地涉及兩個以上民政部門的,為了避免多頭執法和重復處理,需要由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或者其指定的民政部門管轄。
無管轄權及時移送
《管轄規定》指出,民政部門發現或者收到有關案件線索後,首先應當進行甄別,判斷本機關是否具有管轄權。根據職權法定原則,有管轄權才能依法調查處理;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既不能越權處理,也不能擱置不管,而是要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受移送的民政部門應當受理,不能擅自再行移送。
如果民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但協商解決並不意味著可以隨意確定管轄,而是要嚴格遵循《管轄規定》確定的原則進行;如果經過協商後,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應當報請共同上一級民政部門指定管轄。
民政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已有其他民政部門正在辦理時,應當中止調查,並及時與其他民政部門溝通,依法確定管轄權。管轄確定後,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應當繼續調查,其他民政部門應當終止調查,並及時向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移送案件材料。
《管轄規定》明確,具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需要其他民政部門協助查明有關案件情況時,可以發出協查函等書面材料請其協助,其他民政部門應當在查明事實後,及時反饋相關情況和證據材料。具有管轄權的民政部門跨行政區域進行調查的,為保證工作效率和品質,應當提前告知當地民政部門,當地民政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記者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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