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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智慧財産權對外轉讓有關工作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産權對外轉讓相關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為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完善國家安全制度體係,維護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規范智慧財産權對外轉讓秩序,依據國家安全、對外貿易、智慧財産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辦法》,分別對審查范圍、審查內容、審查機制和其他事項進行了規定。
《辦法》規定,對技術出口、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等活動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産權對外轉讓行為進行審查。審查類型包括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電腦軟件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等智慧財産權及其申請權。轉讓行為包括權利人的變更、智慧財産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和智慧財産權的獨佔實施許可等三種主要情形。審查內容包括智慧財産權對外轉讓對我國國家安全和重要領域核心關鍵技術創新發展能力的影響。
《辦法》明確了兩種審查工作機制。一是對于技術出口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智慧財産權對外轉讓審查,按照智慧財産權的不同類型進行歸口管理,由相應的國家主管部門按照職責進行審查。二是對于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中涉及的智慧財産權對外轉讓審查,由相關安全審查機構根據擬轉讓的智慧財産權類型,徵求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意見,並按照有關規定作出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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