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王春雷一審被判十四年三個月-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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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11 19:46:26
來源:新華網

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王春雷一審被判十四年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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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貴陽8月11日電(記者汪軍)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11日一審公開宣判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王春雷受賄案,對被告人王春雷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被告人王春雷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春雷利用擔任共青團貴陽市委副書記,貴陽市花溪區委副書記,貴陽市文化局局長,貴安新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貴安新區開發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經理,多彩貴州文化産業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貴州文化演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公司和個人在徵地拆遷、土地獲取、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170萬餘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春雷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鋻於被告人王春雷部分犯罪係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王春雷當庭&&服判,不上訴。

【糾錯】 【責任編輯: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