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費用管理新規&& 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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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1/04 11:28:47
來源:新華網

銷售費用管理新規&& 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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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國證監會修訂發布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標誌着公募基金行業費率改革工作正式進入第三階段。

  2023年7月公募基金行業費率改革正式啟動,遵循“管理費—交易費—銷售費”的實施路徑穩步推進,逐步降低公募基金綜合投資成本。此前,一、二階段改革的工作已順利完成,切實發揮了降低投資者成本、優化行業生態格局的功能作用。第三階段改革針對調降認申購費及銷售服務費水平、優化基金贖回費、強化基金銷售費用規範等提出了細化的制度安排,將進一步降低基金投資者投資成本,規範公募基金銷售市場秩序,有效推動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樹牢以投資者為本的經營理念,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易方達基金分管渠道銷售業務的副總裁王駿&&,《規定》是貫徹落實“新國九條”和《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重要舉措,充分體現了以投資者最佳利益為導向的原則。他認為,此次第三階段改革的落地,將進一步降低投資者成本,資本市場“長錢長投”的良好生態得以強化,行業高質量發展將邁向新階段。

  進一步降低投資者成本,引導投資者長期投資

  根據《規定》要求,投資者認申購主動偏股型基金、其他混合型基金、指數型和債券型基金的費率上限分別調降至0.8%、0.5%、0.3%。而對於不收取認申購費的基金或基金份額,銷售服務費率上限也明確調降,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上限0.4%/年,指數型和債券型基金上限0.2%/年,貨幣市場基金上限0.15%/年。另外,《規定》還要求對於基金管理人銷售其管理的基金,不收取前述認申購費、銷售服務費;對於持有期限超過一年的投資者,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免收其後端認申購費用;在覆蓋成本的前提下,對除贖回費外的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優惠等。

  《規定》還優化了基金贖回的制度安排,將四檔贖回費率簡化為三檔,明確除個人投資者持續持有期限滿七日的指數型和債券型基金份額、機構投資者持續持有期限滿三十日的債券型基金份額,以及ETF、同業存單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外,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按照持續持有期限少於七日、少於三十日、少於一百八十日分別收取不低於1.5%、1%、0.5%的贖回費,並規定贖回費由“部分歸基金資産所有,部分歸基金銷售機構所有”優化為“全額計入基金財産”。

  這些制度安排充分體現了堅持以投資者利益為核心的理念,將進一步降低投資者成本,既切實維護了投資者利益,又利於促進投資者投資行為的長期化。同時,還有助於引導行業機構更加重視投資者回報和提升服務水平,不斷提升投資體驗與獲得感。

  鼓勵提升個人投資者服務能力,引導大力發展權益類基金

  《規定》通過調整客戶維護費分成比例,引導行業機構提升個人客戶服務能力,大力發展權益類公募基金。一方面,《規定》要求對於向個人投資者銷售形成的保有量,繼續實施客戶維護費佔管理費比率不超過50%的規定。另一方面,對於向非個人投資者銷售形成的保有量,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基金,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的客戶維護費佔管理費比率維持不超過30%,其他基金的比率由不超過30%調降為不超過15%。

  同時,《規定》還對基金銷售相關費用進行了規範,提出了不得為實行差異費率設置專屬份額、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孳息等全部歸於基金財産、基金投顧業務不得重復收費以及加強基金費用信息披露等剛性約束。

  這些舉措構築完善了公募基金銷售全鏈條監管,將有助於引導基金銷售機構積極向個人投資者提供更好服務,鼓勵基金銷售機構大力發展權益類基金業務,同時促進行業機構進一步回歸堅持長期主義和投資者為本的業務本源,共同構建行業長期健康發展的新生態。

  王駿&&,易方達基金始終堅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理念,不斷提升服務居民財富管理需求的綜合能力,2015年以來不斷降低旗下基金管理費率,並且積極落實第一、二階段行業費率改革的各項工作,不斷讓利於投資者。下一步,公司將嚴格對照《規定》要求落實第三階段改革的各項要求,繼續堅守普惠初心,進一步降低基金投資者成本,不斷完善適配投資者多元化需求的産品與服務體系,努力提升投資者獲得感,積極助力公募基金行業和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

【糾錯】 【責任編輯:黃海榮 馬渭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