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次“於法有據”的處罰,引發“過罰不當”的爭議。
據報道,今年11月2日,因農忙收水稻,田中拖拉機和收割機柴油不夠,安徽一村民開小貨車去附近加油站購買1500元柴油,運回給農機使用。回程途中,他被交通運輸執法部門扣車,並處罰3萬元。該村民認為處罰不公,已申請行政復議。
根據最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柴油不再區分閃點,已被全部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運輸柴油,的確存在安全隱患,涉嫌違反相關法規。根據當地路政部門的回應公告,該村民違反了《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3萬元罰款已是最低限額處罰。
到底是法律不夠人性化,還是執行者的理解有偏差?答案在於公道人心。一是過錯和罰款數額的反差。據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該村民裝運柴油為“收割機、旋耕機等大型農機器械需要”,而非經營售賣,但為了取回被暫扣的貨車,他先是賣掉田中1.8萬元的水稻,又向村裏借了1.2萬元,過重的罰款加劇了村民的經濟負擔,也造成了公眾的困惑,但背後的“加油痛點”並未解決。
二是執法和現實需求的脫節。一邊是誤不起的農時,一邊是橫豎都可能面臨罰款——有網友&&,“農戶運油,罰款。農機上路,也是罰款,這不是兩頭堵嗎?”要知道,農村並非遍地都有加油站,若是村民為了農業生産踩法律紅線,而這種情況實際上又比較普遍,那麼這樣的執法是否合情合理,能不能服眾,顯然就值得追問一番。有法律人士指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還明確了“載運小量危險貨物時運輸條件的豁免”等相關內容,對該農戶的處罰,還需根據當地更為具體的規定進行細化。
參照近年來行政處罰領域的一些焦點案件,其中的爭議也是相似的。比如,違反了“比例原則”的“榆林芹菜案”,很大程度上要歸咎於機械、孤立地運用法條。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已明確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關於“包容審慎”的監管原則,官方也曾多次重申。12月16日舉行的國務院第十一次專題學習就明確指出,要優化執法方式,對情節比較輕微、沒有主觀故意、對社會危害性較低的違法行為,可採取柔性執法措施。
法律不是冰冷的邏輯。安全管理大於天,但簡單化的“一刀切”絕非立法初衷,也不可能贏得支持和理解。破解農機加油“最後一公里”的困境,需要各方多走近田間地頭,多深入了解情況,及時回應農戶關切。值得一提的是,當地的通報似乎注意到了這一點,&&“將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統籌解決好行政執法和群眾需求的矛盾,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在農忙季節組織合規的車輛和人員服務田間地頭”。
但願這是一個積極的信號,也期待事件迎來一個兼顧“法理情”的後續。(鐘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