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價冰粉”事件,還原事實後的思考-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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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23 09:11:39
來源:揚子晚報

“天價冰粉”事件,還原事實後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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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2日,昆山市市場監管部門通報“女子景區遇天價冰粉”一事,到冰粉店現場檢查核實,該店冰粉、水果統一明碼標價為19.5元/250克,計量器具在檢定有效期內並符合要求。消費者一行於5月16日17時許在該店自行選購2桶冰粉(桶的容量為1500毫升)合計150元,另加1杯煙雨烏龍奶茶29元,共計179元,優惠後實際支付150元。同日,景區“天價冰粉”事件當事人趙女士稱,商家願意補差價100元解決這件事。(5月22日封面新聞)

  就上述新聞事件,多位讀者給【揚子時評】發來評論,從不同角度表達了各自的看法。本報將其組成“圓桌談”,希望能為廣大讀者帶來啟示。

 “明碼標價”本身也需規範標準

  按照我們大多數人的消費認知,買一桶帶水果的冰粉,便宜的十多塊,貴的二三十塊也就差不多了,花70多塊錢買一桶冰粉,確實比較少見。

  面對消費者和網友的質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之後給出的通報,重點有兩個:一是冰粉店做到了明碼標價,冰粉、水果統一明碼標價為19.5元/250克;二是冰粉店的計量器具在檢定有效期內並且符合要求。也就是説,對於這起消費糾紛,商家是沒有責任,也沒有違法違規之處的。

  但是這樣基本還原事實的解釋,卻並沒有得到當事消費者和很多網友的認同。問題就出在那個“明碼標價”上。不管是去菜市場買菜,還是去超市購物,需要稱重的商品,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按照每500克,也就是我們俗稱的一斤來標注價格的,有些也會按照1000克來標注價格。

  但是在現實中,偏偏有那麼一些商家,不按常理出牌,非要按照250克甚至是100克,50克為單位來標注價格。有些商家還處心積慮,把前面價格的數字寫得大大的,把後面重量單位寫得小小的,結果很多消費者還是按照自己已經形成的消費認知去判斷,結賬的時候就會大吃一驚。畢竟以50克為單位來標注價格,和以500克為單位來標注價格,其價格整整相差了十倍之多。

  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以為自己只買了幾十塊錢的東西,最後就可能變成了幾百元甚至幾千元。而這種情況又往往發生在一些旅游景區,以及以外地游客為主要消費群體的商業街上,很容易讓人以為這就是故意給消費者“挖坑”的,所以常常引發雙方的糾紛和矛盾。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要求,不標示或者顯著弱化標示對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不利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屬於價格欺詐行為。從法律角度來看,以500克為單位來標注價格還是以50克為單位來標注價格,似乎都不違法,問題是,一些商家為什麼偏偏放着消費者習慣性以500克為單位標注的價格不用,而偏偏要用100克,50克來標注價格呢?這背後的原因,耐人尋味。

  退一步説,如果一定要這麼標注,那麼在消費者選購商品的時候,商家能否明確告知他們的價格單位呢?而國家有關方面,對這種現象,似乎也應該給予必要關注,因為近年來由此引發了消費糾紛和矛盾越來越多了,既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也損害了消費者權益,影響了消費者體驗。 (苑廣闊)

  明碼標價不只是形式 更應是實質的

  關於“天價冰粉”事件,昆山市市場監管部門的“情況通報”,可謂頗費心思。其“巧妙之處”在於,通篇都是事實陳述,刻意避開了“價值判斷”。也即,關於此事本身的是非對錯,其並沒有直接給出傾向性的結論。通讀全文,其中提到了“明碼標價”“計量器具符合要求”等,然後就是戛然而止、言盡於此。市場監管部門並未明言店家有無過錯、有無不妥——而這,恰恰是大家所最為關注的。就此來説,未免給人以避重就輕之嫌。

  如何理解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這份通報?基於不同的角度,或許就會有完全不同的見解。倘若完全從技術層面分析,市場監管部門真的是“職責範圍內”能做的都做了,既然沒抓住把柄、沒查出實錘,那麼自然是無能為力了;但是,倘若從打造良好消費環境和文旅産業生態的角度審視,這種隔靴搔癢、“點到即止”的處理策略,顯然遠不足以回應大眾關切、滿足大眾期待。例行公事、走程序照章辦事固然無可厚非,可置於此事的語境下,還是頗有揣着明白裝糊塗的意味。

  需要厘清的是,商家是否明碼標價、有沒有缺斤少兩,這只是一個“是不是可守本分”的問題,或者換個説法,是“是不是違法”的問題!明碼標價、稱準不偷,是最低要求,而並不必然意味着“合理狀態”,更不意味着“理想狀態”。“天價冰粉”事件中,公眾當下顯然更在意的是,其“按克論重”賣冰粉的做法,是不是合適?畢竟,在大多數人的經驗認知中,在大多數消費場景內,冰粉都不是這麼個賣法!

  “明碼標價”是法定的形式性要求,其背後所傳遞的是實質性立法本義,無疑是要讓消費者充分享有關於“價格和花費”的知情權。在“天價冰粉”事件中,“按克論重”的計價規則下,加之大容量的“容具”,消費者顯然不足以對“總價支出”産生具體的概念和明確的預判。不稱不知道,一稱嚇一跳。事已至此,當真是騎虎難下。商家一通操作早已把水果、調料都加好了,想反悔不買,萬萬是不可能的。這不能説是挖坑,至少也是個“做局”吧。

  對“明碼標價”的完整理解,理應包含與價格挂鉤的消費行為的“可預知”“可選擇”“可終止”。要讓游客明明白白消費,而非稀裏糊塗中招,以此量之“天價冰粉”事件的善後,顯然還需要由表及裏、由形式而實質,展現出更多的治理決心和誠意才是。 (然玉)

  不能一看到“天價” 就認定錯在商家

  “天價冰粉”事件結合當地通報可見,消費者反映的“天價”,商家已經進行了明碼標價,且計量器具在檢定有效期內並符合要求,也就意味着商家的經營沒有問題。

  這一次,商家沒有錯。而據此前媒體報道,涉事游客買了兩桶冰粉稱重後,價格是179元,講完價是150元。也就是説,已經認可了當時的價格,畢竟是還講價了。要不然,完全可以不要。但據其解釋,“由於是自助選料,她擔心如果説現在不要了,會和老闆發生爭執,雖然150元大大超出了她的心理預期,但她還是付了款購買。”這樣的説辭難以服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面對不合理的價格行為,完全可以拒絕。而出現上述局面,很有可能是消費者誤解所致。誠如行業內相關專家&&,由於普通消費者常常容易忽視計量單位上的差異,只關注單價的合理性,再加上對克重這一微小單位缺乏直觀感知,從而在選購時産生了誤解。

  值得注意的是,涉事景區的冰粉價格是否在合理範疇?明碼標價無問題,計量器具也沒有問題,而冰粉單價是否存在不合規的情況,相關部門有必要及時跟進。一方面,若是存在高價問題,當及時給予糾偏;另一方面,若屬於正常價格範疇,應及時以正視聽,給消費者一個交待,也給商家給予聲譽保護。

  看到“天價”就引發輿情,恰反映出消費者對價格的關注,以及對市場經營行為的不信任。殊不知,天價的背後,既有可能是商家的違規經營所致,又不排除消費者的誤解存在。無論何種原因所致,均應該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尤其是,要加強對市場經營行為的監管,對於景區高價易發區,更須加大監管整治頻次,以規範的市場秩序,讓消費者放心消費。

  此外,消費者要注重自身權益的維護。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的《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屬於價格欺詐行為。於此,消費前要多留意標價等,理智消費。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要通過合法途徑維權。畢竟,消費者的有力維權,也是規範市場的重要力量。 (楊玉龍)

【糾錯】 【責任編輯: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