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售賣電子煙被判刑敲響法律警鐘-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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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4/22 08:59:29
來源:北京青年報

無證售賣電子煙被判刑敲響法律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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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出售電子煙,需要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經營電子煙案,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在案電子煙依法沒收。據了解,此案是電子煙管理新規實施以來,北京市首例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未經許可非法經營煙油霧化型電子煙案件。

  李某因無證售賣電子煙被判處刑罰,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價,既具有個案懲戒意義,也敲響了法律警鐘,在社會範圍內具有很強的震懾教育意義。

  電子煙也是煙,生産經營電子煙有法律規矩和紅線,且法律紅線是帶電的高壓線,觸碰法律紅線的後果很嚴重。《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捲煙的有關規定執行。《電子煙管理辦法》規定:從事電子煙零售業務,應當依法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或者變更許可範圍。這意味着,電子煙為特許經營産品,無證售賣電子煙擾亂了煙草市場秩序,輕則可能招致行政處罰,重則可能招致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生産、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生産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特種煙草專賣經營企業許可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具有“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等情形之一的,為“情節特別嚴重”。在案例中,李某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售出的電子煙金額和交由他人待售的電子煙貨值之和高達50多萬元,已達到非法經營罪的入刑標準,且情節特別嚴重。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李某本應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産。但李某有揭發他人罪行的立功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滿足了減刑的法定條件。法院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沒收在案電子煙,符合事實,定性準確,處罰適當,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

  近年來,其他地方也出現了一些類似案例,因為無證售賣電子煙等行為被判刑者接連出現。這説明,法律對電子煙生産經營的強管制效應正在逐步顯現。相關法律法規除設定了電子煙專賣許可制度,還對電子煙的口味、交易管理&&、售賣方式、廣告宣傳等進行了限定,拉出了負面清單,並對電子煙的質量、商標等提出了明確要求,這些法律要求都是剛性的,都有觸線法律責任做保障。

  然而,總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以身試法,要麼把電子煙的生産經營轉到“地下”,要麼生産經營假冒、偽劣電子煙,要麼在法律規定的交易管理&&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要麼偷偷銷售果味電子煙、調味電子煙或變裝電子煙……致使違法生産經營電子煙現象屢禁不止。李某因無證售賣電子煙被判刑的案例以及其他類似案例,凸顯了電子煙監管法律制度的剛性和帶電屬性,有助於人們看清法律紅線,看清違法經營電子煙的危害性和負面法律後果,也能讓更多的“李某”或潛在的“李某”打消違法經營電子煙的僥倖心理、投機心理。

  司法是電子煙監管的最後一道防線,懲治電子煙違法經營的司法案例,對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控煙、呵護公眾健康都有助益。 (唐山客)

【糾錯】 【責任編輯:張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