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係的有效證件,可以依法向房地産行政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申請查詢配偶的財産狀況,有關單位應當受理,並且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婦女權益保障條例》中,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産的規定引發關注。
“為什麼賦予婚姻中的女性單方面查詢權,而不是雙方互查?”條款的公平性受到質疑。而此前發布的《濟南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等地方規定,允許夫妻一方持有效證件查詢另一方部分財産狀況,即雙方互查。果真不公嗎?不妨從夫妻財産制度説起——
我國實行以婚後所得共同財産制為主、約定財産制為輔的夫妻財産制。也就是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産,除法律特別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産。這部分財産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産享有平等的處理權,那麼,允許夫妻一方了解、查詢另一方財産狀況,才能把財産知情權落到實處,保障自身合法財産權利。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産查詢權,其實是夫妻共同財産制的題中應有之義。因此,主張同樣賦予婚姻中的男性財産查詢權,不無道理。
當然也有國家實行夫妻分別財産制,結了婚財産也是各歸各的。從立法意圖上説,我國之所以以婚後所得共同財産制為主,強調勞動所得共有的婚姻共享立法理念,不僅因“配偶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産,常常是夫妻彼此支持的結果”,還考慮到“從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來看,男女在事實上的平等遠遠未實現。如果採取夫妻分別財産製作為我國的法定財産制的形式,將普遍對婦女的經濟地位造成衝擊”。婦女權益保障法特別強調,“在夫妻共同財産、家庭共有財産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也是基於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
以往的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隱匿財産傾向嚴重,尤以部分家庭中經濟佔主導地位的男性為主。規定妻子可查詢配偶財産,並未剝奪丈夫查妻子財産的權利,而重在強調弱勢一方的查詢權,這是其一。
其二,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産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但不乏離婚之前就將財産轉移到境外,法院因“不具有管轄權”“無法核實海外房産”等原因不予處理的先例,因而允許日常查詢仍有必要,對類似行為具有一定預防效果。務實一些看,越是富裕家庭受查詢權影響越大,提前避免涉外離婚財産分割糾紛的作用也越大。
只不過,讓“好花結出好果”,還要下更多功夫。數十年前就有夫妻財産互查相關規定,不過媒體調查發現,有些單位為保護客戶隱私拒絕查詢,如今這些問題不會憑空消失。地方立法的作用範圍有限,規定對外地單位的約束力也是微乎其微。此外,也要想辦法應對一方把財産放在他人名下以避免查詢的情況。尤其讓人擔心的是,要是有人拿着假證查詢,有關單位還要具備辨別證件真偽的能力,否則可能給被查詢人帶來大麻煩,這個風險敞口可不小。
總的來説,推進夫妻財産互查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具體的落實中務必慎之又慎,不斷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平衡好夫妻財産互查和個人隱私保護,避免查詢權被濫用等問題。 (維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