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智能網聯汽車 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安全要求》強制性國家標準公開徵求意見。該標準針對單車道、多車道、領航輔助等不同功能設置全方位安全技術要求,從“提升産品能力表現”“強化安全保障要求”“規範系統使用方式”方面構建“三重安全保障”,多維度規範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安全能力。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一司相關負責人&&,該標準填補了我國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産品安全基線空白,將為行業准入、質量監督和事後追溯提供關鍵技術依據,有助於全面提升産品安全水平。
組合駕駛輔助系統能夠有效減輕駕駛負擔、提升駕駛舒適性,已成為市場新車型的亮點和消費者選購的重要考量。工業和信息化部數據顯示,今年1至7月,我國具備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乘用車新車銷量為775.99萬輛,同比增長21.31%,滲透率為62.58%。
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規模化應用為産業發展注入新動能,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和挑戰,包括産品性能缺乏統一基線、營銷與使用環節風險外溢等。
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發展中心副主任劉法旺對《經濟參考報》記者&&,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功能複雜,應用場景繁雜多變。組合駕駛輔助功能加速落地應用的同時,也需要相應地進一步明確對系統、駕駛員等的管理要求,更好防範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不同車企系統在混合交通、佔道施工等複雜場景下的可靠性、穩定性差距大,易導致用戶誤判功能邊界,形成過度依賴。此外,部分企業濫用‘高階智駕’‘零接管’等概念,模糊‘駕駛輔助’與‘自動駕駛’界限,使駕駛員放鬆警覺,出現脫手、分心等危險行為。”賽迪研究院先進製造業研究中心汽車研究室主任朱鈞宇對《經濟參考報》記者&&。
據悉,該標準的技術內容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與相關國際標準法規協調接軌,從“提升産品能力表現”“強化安全保障要求”“規範系統使用方式”維度構建“三重安全保障”。
具體包括,明確功能性能要求,構建産品安全基線。例如,嚴格限定系統的“設計運行條件”,要求系統只能在其設計運行條件下激活。針對不同功能(如單車道、多車道、領航輔助等)設置了包括人機交互、功能安全和預期功能安全、信息安全、數據記錄等在內的全方位安全技術要求。
提出過程管理要求,全面保障産品安全。在研發階段,強化安全風險設計,“提前防風險”;在生産製造階段,保障生産穩健性和可追溯性,“造得穩、能追溯”;在使用運行階段,動態監測車輛運行狀態,實現“能監測、會上報”。
此外,規範系統使用方式,引導合理安全應用。例如,標準要求系統具備手部脫離檢測以及視線脫離檢測能力,一旦系統激活期間駕駛員出現手部脫離、視線脫離,系統應發出提示以及報警,並在駕駛員未及時響應系統報警的前提下可控地退出激活狀態。
朱鈞宇認為,該標準為L2級輔助駕駛系統劃定清晰的安全基線,要求企業明確系統適用場景,避免過度宣傳導致消費者誤用。標準還統一“組合駕駛輔助系統”這一名稱,並強化對駕駛員狀態監測,嚴格控制風險。標準有助於規範市場秩序,遏制車企誇大宣傳、模糊輔助駕駛與自動駕駛界限的行為,引導企業回歸技術本質,注重産品安全性和可靠性,也讓消費者清晰地認識到組合駕駛輔助系統只能作為輔助。
劉法旺&&,標準明確提出“設計運行條件”的合規要求,要求企業必須明確告知系統的能力邊界,如在什麼速度、什麼道路上才能使用,系統不能在其設計運行條件外被激活,防止系統功能被誇大宣傳和誤用濫用。此外,標準不僅對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功能邊界、能力閾值、産品設計等提出安全要求,也對組合駕駛輔助系統的設計與開發流程、風險管理等提出安全保障要求。“通過建立統一的安全規範,有利於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産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引導我國汽車産業有序推進技術迭代與産品升級,提升産業綜合競爭力。”他説。
根據國家標準,駕駛自動化分成L0至L5六個等級。其中,L0為應急輔助,L1為部分駕駛輔助,L2為組合駕駛輔助,L3為有條件自動駕駛,L4為高度自動駕駛,L5為完全自動駕駛。此次強制性國家標準針對“L2組合駕駛輔助”進行部署。根據要求,“組合駕駛輔助”中,駕駛人仍需要時刻關注駕駛環境,保持對車輛的控制,應對任何突發情況。(記者 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