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3月2日電 谷歌公司日前&&,在該公司無人駕駛汽車與一輛公共汽車2月中旬發生的輕微碰撞事故中,無人駕駛汽車應“承擔一定責任”。
這或是谷歌無人駕駛汽車首次在事故中需要承擔責任。
【“一定責任”】
谷歌2月23日提交給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機動車輛管理局的事故報告寫道,這起事故於2月14日發生在谷歌總部所在地硅谷的芒廷維尤市(又譯“山景城”)。
當時,谷歌公司一輛“雷克薩斯”牌改裝無人駕駛汽車在芒廷維尤市街頭測試,並駛入一條較寬的車道。在無人駕駛汽車試圖繞開道路上的沙袋、向左併入道路中央時,卻意外與一輛公共汽車的右側方相撞,導致無人駕駛汽車左前翼子板、前輪和駕駛側傳感器受損。所幸雙方車輛中沒有人員受傷。
事故發生時,無人駕駛汽車的行駛速度約為每小時2公里,公共汽車的行駛速度約為每小時24公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