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 > 正文

保時捷經銷商提前解除合作協議 一審被判賠210多萬

2015年12月08日 18:55:15 來源: 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廣州12月8日電 (記者 索有為)保時捷在華經銷商廣州市捷成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捷成公司”)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廣州市三信汽車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下稱“三信公司”)的保險合作協議糾紛一審宣判。記者8日獲悉,廣州天河區法院日前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保時捷經銷商需承擔違約責任,並酌定賠償212萬多元。

三信公司訴稱,該公司與捷成公司在2009年開始保時捷汽車的相關保險業務合作。2011年12月28日,三信公司與捷成公司簽訂《保時捷品牌汽車保險合作協議》,約定三信公司作為保時捷經銷商的售後服務商,由三信公司派駐代表在其廣州地區銷售中心,為客戶提供有關車輛的保險、按揭、年審業務,合同期限一年。2012年5月15日起,捷成公司突然禁止三信公司工作人員進駐。同月29日,三信公司收到捷成公司發來的電子郵件,聲明終止合作協議;同月31日,三信公司回函&&,捷成公司的行為屬單方違約,應就違約損失盡快回復,但捷成公司未作出回復。雙方此後數次溝通未果。2012年7月5日,三信公司將捷成公司起訴至天河區法院,索賠違約金2684萬餘元。

捷成公司辯稱,三信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提交的證據材料與該案沒有關聯性,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三信公司的訴訟請求。

捷成公司稱,三信公司將其客戶信息洩露給了第三方,其有權解除合作協議。根據保監部門於2011年12月31日對三信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該決定認定三信公司在2010年9月至2011年7月,由於中介發票額度限制,將其代理的保時捷車險業務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另外,保監部門給捷成公司的答覆書稱,三信公司存在派駐個人代理人在營業場所外辦理保險業務的違規行為。

法院判決書稱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在協議履行期間,被告將草擬的終止協議通過電子郵件送達給原告,原告回復不同意簽署該協議,顯然,原被告雙方並未協商一致提前終止合作協議,但事實上協議已處於終止履行的狀況。被告辯稱原告將客戶信息洩露給第三方,但被告為證明其主張而提供的證據所反映的時間,並非發生在案涉協議的履行期間,而捷成公司員工受賄案的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並無反映原告參與其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協議約定合作期限內不得擅自解除協議,而經銷商稱其有權解除協議的事由未有證據佐證,因此協議無法繼續履行不能歸責於三信公司,三信公司要求捷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判決捷成公司賠償三信公司損失212萬餘元。

據悉,一審判決後,原被告雙方均提出上訴。三信公司有關負責人認為,一審判令被告的違約賠償與公司索賠訴求相距甚遠;而捷成公司方面稱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在案件審理終結前不作評論。(完)

【糾錯】 [責任編輯: 華夏 ]
新華炫聞客戶端下載

相關稿件

010020030300000000000000011102121285108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