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退伍士兵有安置費嗎?
近日,濟陽縣劉先生向本報反映,他的兒子2005年退伍後至今未領到“非農業戶口退伍安置費”。對此,濟陽縣民政局安置辦工作人員稱,從未有過“安置費”一説。據劉先生介紹,他的兒子出生於1983年,於2003年11月參軍入伍,到湖北省襄樊市做消防武警,2005年11月退伍後由濟陽縣民政局接收。“兒子回來後一直在深圳打工,安置費的事情就擱置了近10年。”劉先生告訴記者,10月初,濟陽縣民政局曾有工作人員告訴自己,從2002年起便有非農業戶口退伍士兵安置政策,可以攜帶退伍證前來領取安置費。
劉先生説,退伍證在兒子手裏,還沒來得及交給自己,對方又變了説法:“安置辦工作人員説我兒子不符合政策,不承認有安置費。”
根據濟陽縣民政局先前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給出的回復,劉先生的兒子2003年入伍時沒有“優待安置證”,不符合政府安置條件。
16日下午,記者致電濟陽縣民政局,安置辦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退伍安置政策中從未有過當事人所説的“非農業戶口退伍安置費”,只有優待安置證。2002年冬季,國家為減輕安置人口過多的壓力,開始實行“優待安置證”政策,安置證由兵役部門審查戶口性質等條件後通過民政局發放。非農業戶口士兵退伍後,持有優待安置證的可以通過考試後由政府部門安排工作,選擇創業的可以一次性領取自謀職業金,而當事人沒有優待安置證,按照農業戶口對待,不享受退伍補助。(見習記者 曹雅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