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趙真
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我國國徽圖案是在1950年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與國旗、國歌、首都等國家標誌相比,國徽圖案在醞釀設計過程中經歷了更長時間的討論和反復調整。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公布施行後,經國務院批准,外交部於1993年發布施行《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本次修訂《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辦法》(下稱《辦法》),將進一步保障在外交外事場合正確對外使用國徽圖案,更加契合新時代對外工作,強化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規範性和嚴肅性,切實維護國徽的尊嚴和權威,維護國家的形象。本次修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習近平外交思想、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國徽法精神,注重同法律體系銜接協調,突出體現了依法立法的原則和要求。
修訂《辦法》,規範國徽圖案的使用,有助於在外交外事場合維護和展現大國形象。國徽代表着國家的尊嚴,維護國徽的尊嚴就是維護國家的尊嚴。隨着新時代大國外交不斷推進,在對外活動中,使用國徽圖案的情況也越來越多。本次修訂根據外交外事實踐積累的經驗,就有關國家機構和人員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明確授權依據。如,國防部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使用的外交文書和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國防部部長和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中央人民政府駐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機構正職負責人使用的外交文書和以職務名義對外使用的信封、信箋、請柬、賀卡、贈禮卡等,根據需要可以印有國徽圖案(第五條、第六條)。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名義對外舉行的國慶招待會請柬等,根據需要可以印有國徽圖案(第七條)。有關國家機關中負責外事工作的內設機構及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駐澳門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對外使用的印章,可以刻有國徽圖案(第八條第一、二、三項)。這些修訂,進一步強化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規範性、嚴肅性,有利於維護國徽尊嚴和國家形象。
修訂《辦法》,完善國徽制度,有助於增強國家觀念,弘揚愛國主義精神。愛國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國徽等國家標誌和象徵是開展愛國主義教育的主要載體。本次修訂對對外使用國徽圖案的情形予以補充完善,有助於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實踐中,國徽圖案廣泛運用於國家機關頒發的對外使用的證件、文書,是代表國家機關認證、認可的重要方式。本次修訂明確外交部、國家駐外使領館等出具的公證書、領事認證書等應當印有國徽圖案或者印有帶國徽圖案的印章(第九條),增加國家技能競賽代表團、隊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其人員服裝上使用國徽圖案(第十一條),有助於加強對公民的愛國主義教育,增強其國家觀念。
修訂《辦法》,完善國家標誌制度和憲法實施制度,有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國徽制度是重要的國家標誌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徽圖案一直是我國憲法規定的重要內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指出:“加強憲法法律實施和監督,完善維護國家法治統一制度機制。”修訂《辦法》,是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加快構建系統完備的涉外法律規範體系的重要舉措,有利於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徽制度也是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重要制度。修訂《辦法》,完善國家標誌制度,健全保證憲法全面實施制度體系,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