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法典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近日再次亮相——法律責任和附則編草案二審稿(以下簡稱草案二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
草案二審稿根據其他編的內容作了相應調整,進一步優化和調整罰款相關規定,對類似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銜接協調,充實生態破壞和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的法律責任,增加與人民群眾息息相關的土壤與地下水污染、生態環境服務機構造假、光污染等方面的法律責任,體現了堅持最嚴格制度、最嚴格法治保護生態環境。
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落實過罰相當原則,優化調整罰款相關規定,增加從重處罰、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等一般適用規定。將行政處罰五年追責期限的適用情形,明確為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同時,總結執法實踐情況,對社會反映較為集中的部分條文中的行政處罰規定,區分不同違法主體、違法情形,調整計罰標準,作出相應修改完善。
由於生態環境領域各單行法的制定修改時間不同,一些處罰規定差別較大,草案二審稿對類似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作了進一步銜接協調,並根據總則編草案、污染防治編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動態調整,適當充實生態保護、綠色低碳發展方面的法律責任。
從內容上看,草案二審稿聚焦與人民群眾生産生活息息相關的生態環境問題,針對地下水保護、油煙污染、光污染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完善相關法律責任。具體包括:加強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土壤與地下水一體污染責任規則,增加擅自取用地下水的法律責任;加大對生態環境服務機構在有關生態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處罰力度;完善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的處罰規定;聚焦油煙污染這一老百姓身邊的問題,增加油煙産生單位與居民協商以及採取有關預防、補救措施的規定;增加光污染防治相關法律責任;完善有關訴訟程序,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民事公益訴訟的銜接、生態環境相關訴訟中的禁止令保全措施等作出進一步規定。
在對草案二審稿進行分組審議時,委員們就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責任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呂忠梅委員建議進一步突出人對自然的責任,增加體現生態環境法典的價值追求和核心理念的法律責任條款。
鹿心社委員建議進一步統籌法律責任的精準設置,統籌各編的禁止性規定,按照協調一致、過罰相當的原則來設置,避免出現一事兩罰的情況。
劉俊臣委員建議適當補充規定與綠色低碳發展編相關的內容,增加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的有關責任。同時,進一步完善關於免責事由的規定,對包括海洋環境污染在內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行為的免責事由進行重新梳理和整合。(記者 朱寧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