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名司機入職時間不一,合同終止時間咋是同一天?-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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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17 07:47:42
來源:工人日報

20名司機入職時間不一,合同終止時間咋是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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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名司機入職時間不一,合同終止時間咋是同一天?

  法院:通過讓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惡意辭退員工係違法行為

  閱讀提示

  20名司機入職時間不一,卻被用人單位告知在同一天終止勞動合同,原來是企業在利用空白合同做文章。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利用管理優勢,通過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後填寫不利內容以達到規避法律責任、惡意解除勞動合同等目的,係違法行為。

  20名班車司機入職時間不同,勞動合同簽訂的時間、簽訂次數、合同期限均不同,卻被用人單位告知在同一天終止勞動合同。一頭霧水的司機們詢問解雇原因,公司竟拿出了司機們簽名的《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北京大興區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用人單位利用管理優勢,通過讓司機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後填寫不利內容以達到規避法律責任、惡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係違法行為。

  一份熟悉又陌生的簽名

  北京某聯合汽車公司是一家提供班車租賃服務的公司,長期為某集團提供班車服務,兩公司約定班車租賃合同一年一簽。

  2014年3月,來自北京市昌平區某村的徐師傅入職某聯合汽車公司,任職班車司機崗。除徐師傅外,還有19名班車司機都是在2014年至2020年期間陸續入職,大家入職後即被派至某集團駕駛班車。

  2023年7月31日,某聯合汽車公司領導通知徐師傅等20名班車司機將車輛開至指定地點,並將車輛行駛證交至某聯合汽車公司。次日,徐師傅等20名班車司機收到通知,公司與司機雙方的勞動合同已在2023年7月31日終止。

  收到通知後,徐師傅等20名班車司機一頭霧水,詢問解雇原因,某聯合汽車公司則拿出了20名班車司機簽名的《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上面寫明徐師傅等20名班車司機均在2023年4月30日簽字確認了不同意與某聯合汽車公司續簽3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徐師傅等班車司機看著熟悉的簽名,卻怎麼也想不起來自己曾經見過、簽過這樣一份文件。無奈之下,20名班車司機開啟了維權之路。

  大興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某聯合汽車公司拿出了每個班車司機的勞動合同,上面的合同期限均為手寫。

  20名班車司機都&&,自己並不持有勞動合同,但此前確實應某聯合汽車公司的要求簽訂過空白勞動合同,且多數班車司機簽訂過兩次勞動合同。而在簽訂空白勞動合同時,某聯合汽車公司則是要求他們在一沓文件上簽名,卻並未讓大家查看具體的文件內容。

  抽絲剝繭發現疑點

  經大興區人民法院主辦法官孫青的調查和詢問,疑點也越來越多:

  其一,某聯合汽車公司稱某集團與其公司的合作關係已在2023年7月31日終止。然而,某聯合汽車公司與某集團此前具有長期的合作關係,對於何時協商、得知或確定合作關係終止,某聯合汽車公司&&對此不發表意見。

  其二,20名班車司機的勞動合同簽訂時間、簽訂次數、合同期限,以及入職時間均不同,但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均手寫為2023年7月31日,不同於常見的勞動合同期限按照半年度、整年度等進行約定,某聯合汽車公司&&對此不進行解釋。

  其三,20名班車司機在同一日簽訂《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通知書》,何時通知、如何通知、誰來通知、何處簽訂、如何組織等關鍵環節,某聯合汽車公司&&對此不進行舉證。

  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首先,某聯合汽車公司與某集團存在長期的合作關係,某聯合汽車公司並無證據佐證在與20名班車司機首次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已預期到二公司的合作關係將一定於2023年7月31日終止,而20名班車司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一,但終止時間均統一為2023年7月31日,與二公司的合作關係終止時間相同,某聯合汽車公司對此未作出任何解釋,且未舉證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此種情況下,20名班車司機關於所簽訂的係空白期限勞動合同的主張更為可信。

  其次,某聯合汽車公司未舉證證明勞動合同上記載的終止時間2023年7月31日係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的真實約定,故在無證據證明勞動合同已經到期的情況下,某聯合汽車公司通知班車司機終止勞動合同,構成違法解除。

  最後,對於部分已經簽訂過兩份勞動合同的班車司機,除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某聯合汽車公司本應與該部分班車司機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該部分班車司機不同意續訂3年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亦不代表其不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某聯合汽車公司的終止理由亦不合法。

  綜上,大興區人民法院認為20名班車司機有權要求某聯合汽車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簽訂空白勞動合同難逃責

  某聯合汽車公司不服大興區人民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單位利用管理優勢,通過讓勞動者簽訂空白勞動合同、事後填寫不利內容以達到規避法律責任、惡意解除勞動合同目的的案例。”孫青接受記者採訪時説。

  針對此類案件,孫青認為,勞動者務必擦亮雙眼,留存憑證,依法維權,拒絕簽署空白合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要求用人單位填寫完整的關鍵條款之後再簽字確認。同時,要警惕集中簽署“文件包”,對於用人單位要求一次性簽署大量文件的情況,務必提高警惕,要求逐一審閱文件內容,了解其性質和後果後再簽字。

  此外,孫青提醒用人單位務必誠信為本,規範管理,合法用工。規範續簽與終止程序,對於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除非勞動者明確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有義務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時,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任何試圖通過欺詐、脅迫、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和制裁。(記者 賴志凱)

【糾錯】 【責任編輯:薛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