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虛擬貨幣和大額黃金等手段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如何準確認定?如何在辦案中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一批典型案例,對依法懲治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有關問題進行明確。
隨着區塊鏈技術和虛擬貨幣的興起,犯罪集團和犯罪分子借助技術手段和虛擬空間來掩蓋犯罪資金的來源和性質,借助網絡空間的實時性,突破空間限制,加快資金轉移速度。
在“安某某等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被告人安某某等三人通過某網絡交易&&將他人犯罪所得用於購買虛擬貨幣,再以虛擬貨幣形式實現資金快速轉移,以此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公安機關追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後,法院認為三人均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係情節嚴重,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近年來,犯罪分子利用大額黃金交易實施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在全國多地蔓延擴散,成為此類犯罪一種新的常見犯罪手法。在“詹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大額黃金交易方式轉移犯罪所得,仍配合交易,且情節嚴重。最終,詹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罪分子假借廢品回收從業便利實施收贓、銷贓犯罪行為,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常見方法。在“陳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陳某某明知李某所售的鋪路鋼板係完整鋼板,且來源不明,仍長期、多次以明顯低於鋼板實際價值的價格收購並轉賣,非法獲利60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在司法辦案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劃分成為一大難題。在此次發布的“滿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和“黃某某、林某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中,司法機關依法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的“明知”,根據主客觀相一致原則,綜合考察行為人主觀明知的內容、提供幫助的類型和方式,準確界定區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與幫信罪,推動解決司法實踐中的爭議問題。
最高法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此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實踐中常見的一些法律適用問題,有助於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兩高25日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進一步提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刑事案件辦案質效,更好發揮刑事司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職能作用。(記者劉碩、馮家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