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探險,誰為安全事故買單?-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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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4/30 07:22:13
來源:法治日報

洞穴探險,誰為安全事故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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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責任邊界模糊不清

  洞穴探險,誰為安全事故買單?

  近日,貴州遵義一名釣魚愛好者為尋找稀有洞穴魚,帶着繩索、頭燈孤身潛入50米深溶洞,在返程時因岩壁濕滑被困洞底,歷經徹夜寒冷煎熬後獲救。

  這並非個例。《法治日報》記者梳理公開資料發現,近年來類似事件頻發,部分洞穴探險者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洞穴探險緣何屢釀險情?如果發生危險,責任該如何劃分?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盲目探險危機四伏

  “洞穴潛水救援堪稱‘刀尖上的舞蹈’。”中國科學探險協會標準化委員會專家王浩回憶今年2月廣西百色溶洞科考事故時仍然心有餘悸。當時兩名生物多樣性研究人員在能見度極低的水下失聯,歷經73小時生死搜救才脫險。

  這段驚心動魄的救援,被王浩用鏡頭記錄下來:2月6日凌晨4:30,失聯9.5小時後,搜救人員在第4個氣室發現一名研究人員,距離出發點約300米,為了不失溫,他把潛水裝備拆下來卡在石縫中,人坐在上面。

  探照燈的光束在渾濁的水中劃出一道微弱的通路,水上勤務救援大隊的救援人員沿着繩索緩慢下潛。水下洞穴曲折迷離,鐘乳石如利刃般懸垂。救援人員在這片地下迷宮搜索了近3天,而另一名失聯的研究人員仍杳無蹤跡。

  72小時黃金救援窗口即將關閉。在救援人員從一個氣室緩慢上升時,一隻手突然在黑暗中出現。“在那裏不動,我以為他遇難了。”救援人員回憶道,“突然我看到他動了兩下。”多日未進食,研究人員的體力已接近極限。返程途中,救援隊員架着研究人員的手臂,在能見度幾乎為零的水中,一點一點將他托向光明。

  “洞穴環境複雜,需專業裝備與技能支撐。”王浩強調,其團隊每次下洞都需攜帶一定數量的專業繩索、岩釘挂片、救援滑輪組、無人機及應急醫療包等設備,“一些人在沒有做好準備工作的情況下就進入危險複雜的洞穴,很難保障安全”。

  抖音探洞博主“探險中國毛毛”對此深有同感。作為國內探洞深度紀錄保持者(單體洞穴920米),他坦言:如果沒有專業人士陪同,新手盲目探洞危險性極大,洞穴內部往往比較濕滑,裂縫、深洞、豎井……稍不留神就可能讓人跌入深淵。

  “前不久有粉絲私信我,説家人掉入溶洞,希望我們幫忙尋找。找到遺體時,遺體已有臭味,衣服因為從上面滑落下來有不少口子,皮膚上都是傷痕。”“探險中國毛毛”回憶,找到遺體後,因為自己無法處理,他們撥打了消防救援電話讓專業人士把遺體運上去。

 禁入缺乏強制規定

  洞穴探險屢釀險情,為何還有人趨之若鶩?

  “洞穴分為平洞、水洞、豎井。按照慣例,如果是平洞,在地方沒有禁令或是洞口沒有禁止入內警示牌的情況下,每個人都可以進去。豎井有落差,普通人不能直接下去,探索者需要具備繩索技能和專業的探洞裝備。水洞更複雜,需要防水或保溫的衣服、充氣船等裝備。”王浩説,但目前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探洞需要報備或是具有相關技能才能進洞。

  廣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尹玉指出,儘管風險極高,當前我國尚未&&洞穴探險專門法規,相關規定散見於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法規,導致法律適用界限模糊、部門職責交叉、法規衝突等。此外,申請條件、審批流程及時限標準不統一,各地執行差異懸殊。部分地區程序煩瑣效率低下,部分地區審核寬鬆流於形式。同時,違規處罰力度不足,如對未經許可探險者僅處輕微罰款,難以形成有傚法律威懾,違規行為屢禁不止。

  “安全生産法確立的安全管理原則缺乏洞穴探險領域專項落地標準,裝備技術規範、人員資質要求、風險評估流程等具體細則缺位,導致探險者行為失范、監管部門執法無據,安全事故預防機制在該領域難以起效。”尹玉分析。

  在她看來,民法典安全保障義務在洞穴探險場景中缺乏細化條款,組織者安全保障責任、參與者風險自擔範圍、管理者監管職責及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界定模糊,事故發生後責任推諉現象較為普遍,受害者權益保障機制運行不暢。

  如果未經允許下洞探險,組織者和參與者可能違反哪些法律規定?

  尹玉介紹,多數天然洞穴因生態價值較高,已被劃入自然保護區等保護區域。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確禁止擅自進入核心區,科研活動需提前向管理機構申請獲批(國家級核心區須經省級部門審批)。違規者將面臨責令整改及100元至5000元罰款。

  “如果是‘野洞穴’,未被納入法定保護區域、尚無明確管理主體,也未建立正式開發或開放機制,其往往缺乏基礎設施、無救援保障、環境原貌複雜,對探險者構成高度不確定的安全風險。儘管現行法律尚未對‘野洞穴’的探險活動設立統一的審批制度,但並不意味着該類行為處於‘法律真空地帶’,其組織者和參與者因其過錯程度而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法律責任。”尹玉説。

  她提醒,如果在探險過程中損害了自然資源,其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損害結果若難以恢復原狀,則應依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關規定,賠償修復費用、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及評估監測費用等。若探險行為造成自然資源嚴重破壞,構成刑法所列犯罪的,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罪、非法採礦罪等。

  自擔風險≠免責

  “有的地方文旅部門邀請我們探洞時,會要求簽訂免責協議。”“探險中國毛毛”透露。

  尹玉解讀稱,依據民法典規定,只要自擔風險的約定係雙方真實意思&&,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然而,探險自擔風險的約定,並不意味着組織者或管理方可以完全免責。

  “根據侵權責任的一般原則,自擔風險可以對責任承擔起到一定減輕作用,但若組織或者管理方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未盡到基本安全保障義務、未合理告知已知的重大危險或存在組織、指揮嚴重失當的,仍需依法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能以自擔風險條款作為完全免除責任的依據。反之,如果組織者、管理單位或文旅部門已經合理盡到了風險提示和安全保障義務,且探險者基於充分知情和自願參加活動,在探洞過程中因自身行為或不可預見的客觀因素導致事故的,可以適用‘自甘風險’原則,減輕甚或免除組織方的民事責任。”尹玉説。

  她指出,對於同行探險者而言,若其自身並未實施侵權或無加重危險的行為,則其對他人發生的事故原則上不需承擔責任。但若有證據證明同行者在事故中存在過錯,或在事故發生過程中起到加劇危險的作用,則需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分擔相應責任。

  “在洞穴探險活動中,還需特別注意共同探險者之間可能形成的救助義務。法律原則上並不強制要求‘旁觀者’或‘通行者’承擔救助義務,但在特定情形下,如雙方基於共同約定、自願參與同一高風險活動(如探洞、游泳、登山等),可能被認定為形成了一種基於信賴關係的特定救助義務。這種情形下,探險者之間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合作、互助期待,例如共同決定進入洞穴、存在某種‘相互照應完成活動’的默契甚至約定,那麼一旦一方遭遇危險,另一方未盡合理救助義務,導致損害擴大的,依然可能依法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尹玉説。

  在她看來,若探洞活動是由當地文旅部門以公務名義或作為主辦方正式組織的,則其負有更高的公共安全保障義務。一旦事故發生,除可能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外,還可能觸發行政責任,情節符合條件的,受害人亦可依據國家賠償法主張國家賠償責任。此類情形中,即使存在自擔風險約定,也不能完全免除組織方應承擔的法定責任。

  “自擔風險條款在合法、合理範圍內有效,但不能成為組織方、管理方逃避應負法律責任的‘免責金牌’,最終責任劃分需結合各方過錯、履責情況以及事故發生的具體原因綜合判斷。”尹玉説。(記者 張守坤)

【糾錯】 【責任編輯:趙文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