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擾人清靜 厘清責任護民安寧-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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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26 07:31:53
來源:法治日報

噪聲污染擾人清靜 厘清責任護民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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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午睡時隔墻傳來的鋼琴聲、深夜樓上傳來的拍球聲、頭頂天花板總是響起的高跟鞋噠噠聲……近年來,噪聲污染問題逐漸進入大眾視野,成為備受關注的問題之一。

  當噪聲影響了生活,當事人可以採取哪些方式解決糾紛?訴訟過程需要注意哪些問題?當事人如何承擔舉證責任?近日,《法治日報》記者梳理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解讀涉及噪聲污染相關法律問題,以饗讀者。

  主張樓上噪聲侵擾

  證據不足難獲支持

  王女士和尚大爺是上下樓鄰居。王女士認為尚大爺家頻頻傳來鋼琴聲嚴重影響了自己的作息,便多次與尚大爺交涉,進而導致雙方矛盾逐漸升級。

  王女士認為,除了鋼琴聲,尚大爺與家人甚至在夜間故意通過運動製造噪聲,導致其患上嚴重的睡眠障礙症。王女士為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尚大爺與家人停止噪聲侵害,賠償精神損害金5000元並書面致歉。

  尚大爺辯稱,近期兒子一家搬來與自己同住,孫女在家簡單練習鋼琴,並使用了專門的隔音墊。其間,孫女有舞蹈演出,也曾穿舞鞋在瑜伽墊上練習過幾次,但都在晚上八點前結束。因孫女年幼,全家都在晚上九點前睡覺,不存在深夜製造噪聲打擾王女士的行為。

  王女士向法庭提交了錄音、手機截屏作為證據,證明尚大爺一家在深夜及淩晨故意頻繁製造噪聲影響其休息,尚大爺對該證據不予認可。經查,王女士因噪聲問題曾多次報警,警察出警後未對雙方作出相應處理。

  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主張尚大爺故意製造噪聲,應就此提交證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聲音是從尚大爺家發出。王女士雖曾報警,但相關部門並未對尚大爺家作出相應處理。鋻於王女士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尚大爺家存在故意製造噪聲的行為,對於其提出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遂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承辦法官&&,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本案中,王女士主張尚大爺一家在深夜及淩晨故意頻繁製造噪聲,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因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尚大爺一家存在上述行為,王女士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環衛作業影響休息

  已盡職責駁回訴請

  小崔和小張夫妻居住在某印刷廠宿舍,宿舍附近設有環衛清潔站。因認為清潔站經常夜間作業,巨大的振動、噪聲和刺激的腥臭味影響了自己的睡眠,夫妻二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環衛中心拆除清潔站,並向二人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50余萬元。

  環衛中心辯稱,涉案清潔站符合相應衛生管理標準,下屬作業隊也制定了細化操作規範,最大程度避免了噪聲和臭味,中心已儘管理職責。

  小崔和小張共同主張清潔站造成健康損害,並提交了處方、診斷報告單、醫療費票據等,但環衛中心對上述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不予認可。經查,小崔和小張曾多次就涉案爭議反映情況,有關部門曾給出由環衛中心為二人另行租房居住的方案。因二人不同意,該方案被擱置。

  法院認為,小崔和小張的住房與環衛中心管理的涉案清潔站相鄰,二人主張清潔站散發臭味、發出噪聲,影響睡眠質量,並提交了診斷報告單等證據,但這些證據並不足以證明環衛中心管理、使用清潔站的行為與二人的疾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故二人要求環衛中心支付各項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就涉案清潔站是否拆除的問題,二人已多次向相關部門反映,相關部門已就清潔站的保留作出答覆,並提出解決方案。根據環衛中心提交的證據,涉案清潔站符合管理標準,且為該片區唯一的清潔站,承擔著周邊居民和單位的垃圾消納工作。為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相關部門已擬為小崔和小張解決住房問題,但二人未同意。二人要求拆除清潔站的訴訟請求法院難以支持,判決駁回二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電梯噪聲影響休息

  鑒定超標隔聲降噪

  劉女士入住寧安小區後,發現樓房內電梯噪聲很大,影響其夜間休息,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安新開發公司採取合理的方法,以徹底的、不可逆的方式將小區電梯進行降噪改造,使其室內電梯噪聲水平降至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以下。

  安新開發公司辯稱,寧安小區此前有過類似訴訟,涉案電梯已經過降噪改造處理。劉女士則主張,自己曾尋找具備國家認可資質的檢測機構對涉案電梯及其房屋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室內電梯噪聲大幅超標,嚴重影響自己和家人的正常生活。

  因雙方對涉案電梯噪聲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存在爭議,案件審理期間,法院應劉女士申請,委託北京某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公司根據《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案涉房屋鄰電梯井、客廳、主臥、衛生間、次臥在22時以後電梯運行過程中産生的噪聲進行檢測鑒定。

  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為:案涉房屋晚22時以後“鄰電梯井”等效A聲級的噪聲檢測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的限值;案涉房屋晚上22時以後客廳、衛生間、次臥等效A聲級、倍頻帶聲壓級125Hz、倍頻帶聲壓級250Hz、倍頻帶聲壓級500Hz的噪聲檢測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的限值;案涉房屋晚上22時以後主臥等效A聲級、倍頻帶聲壓級250Hz、倍頻帶聲壓級500Hz的噪聲檢測值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的限值。為此,劉女士墊付鑒定費4萬元。雙方均認可該鑒定意見。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係由安新開發公司開發建設,單元樓內的電梯由該公司安裝,則該公司應合理設計、選購、安裝電梯,以保證日後運行中産生的噪聲符合規定。現經鑒定,案涉房屋晚上22點以後“鄰電梯井”、客廳、主臥、衛生間、次臥均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範要求的限值,即存在噪聲污染,安新開發公司應對此採取適當降噪措施。

  最終,法院判決安新開發公司對涉案電梯採取隔聲降噪措施,使電梯運行噪聲在劉女士房屋客廳、主臥、衛生間、次臥內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要求。

  要求拆除電梯機房

  整改方案有待商榷

  陳大娘家的一間臥室與樓內的一部電梯的機房貼鄰,夜間經常受噪聲困擾。為此,陳大娘與負責房屋建設管理的安居公司進行了多次溝通,安居公司向陳大娘支付了2.5萬元補償款。陳大娘對補償款沒有異議,但認為電梯問題仍未根本解決。

  陳大娘提出,安置房屋與電梯機房相鄰,沒有採取隔聲、減震措施。機房常年24小時工作,導致不間斷釋放低頻噪聲傳入自家居室,嚴重影響其睡眠質量和身體健康,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安居公司變更改造機房,將機房上移到樓頂或停用電梯,停止侵害。

  法院查明,陳大娘曾就電梯機房噪聲問題反映情況,環保部門兩次派出工作人員在夜間22時以後進行實地檢測,測得陳大娘家噪聲值分別為33分貝和30.7分貝。

  法院認為,關於居民樓內電梯機房等設備産生的噪聲問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未明確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但是《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噪聲排放限值作出規定,該標準雖不適用於居民樓內為本樓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務而設置的電梯設備産生的噪聲的評價,但考慮電梯機房等樓內設備在運行過程中所産生的低頻噪聲,確實對樓內居民造成影響。從切實依法保護公民健康權、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此種情況可以參照適用《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作為評價依據。

  根據相關證據,陳大娘臥室中夜間22時以後兩次檢測的噪聲值均超過了《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相應標準。安居公司辯稱電梯機房符合相關技術條件,但是未舉證證明噪聲污染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過失造成,不存在免責事由,故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採信。法院認定電梯機房噪聲侵權事實成立,安居公司應對電梯機房噪聲污染承擔侵權責任並停止侵害。

  關於停止侵害的具體方式,陳大娘堅持要求變更電梯機房位置或者停用電梯,但機房位置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受限制而設置的,且已驗收合格。在尚無相關可行設計方案的前提下,變更機房位置至樓頂不具備可操作性,停用電梯亦將影響該樓內其他居民正常生活。故陳大娘要求的上述兩種方案均依據不足,法院暫不支持,陳大娘可待將來提出其他可行方案後另行主張。

  最終,法院駁回了陳大娘的全部訴訟請求。

  噪聲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第六十八條 居民住宅區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置,採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符合民用建築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記者 張雪泓 通訊員 馮文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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