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3800多萬主播權益,直播行業競業協議亟待規範-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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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1/20 09:46:36
來源:工人日報

事關3800多萬主播權益,直播行業競業協議亟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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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選擇多樣化的當下,不少務工者正投身網絡主播賽道。在實際操作中,主播與MCN機構之間常介於勞動合同關係與民事合作關係之間。不少主播簽約時簽的是《達人經紀合同》而非勞動合同,機構往往選擇通過簽訂競業協議的方式對主播進行約束。

  《中國網絡視聽發展研究報告(2025)》顯示,截至2024年12月,我國網絡直播用戶規模為8.33億,與之對應的職業主播規模達3880萬,同比增長1.5倍。事關3800多萬勞動者的權益,網絡主播競業協議的現狀如何?記者從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發布的新就業形態勞動權益保障白皮書中得以一窺究竟。

  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需明確核心內容

  行業發展迅速,面對不斷迭代的商業模式,競業協議約定得明確具體就顯得格外重要。章某2020年3月入職F公司任直播主播,同日,雙方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約定雙方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後兩年內章某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F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及競業限制補償金、違約責任等內容。同年12月,雙方簽訂《保護協議》,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如員工在“主播達人號”粉絲超過10萬且任一單月銷售額達到200萬元的,應遵守競業禁止約定。

  章某在職期間使用兩個主播賬號:一個是F公司註冊的賬號(多人共用,粉絲超10萬);另一個是章某個人註冊的賬號(專用,離職時粉絲不足10萬)。2021年8月章某離職後,F公司主張兩賬號粉絲數相加超10萬,且章某曾詢問競業補償構成新合意,於是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章某支付違約金916,352元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仲裁不予支持後又訴至法院。

  粉絲數究竟該如何計算?上海一中院認為,在競業限制條款文義存在歧義的情況下,應當以詞句的通常含義為基礎,結合相關條款的性質和目的、賬號歸屬、使用主體等因素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章某個人賬號,僅由其專用,更符合“主播達人號”的通常理解。同時,兩賬號直播內容相似,粉絲存在重合,簡單相加會導致統計失真,不符合協議約定的粉絲數計量邏輯。章某雖詢問競業補償計算方式,但後續立即退回F公司支付的補償金,表明其明確拒絕履行競業義務,雙方未達成新的競業限制合意。綜上,章某未觸發競業限制條件,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的法官借此説明,用人單位與網絡主播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需明確核心內容,主播賬號、直播賬號的歸屬,粉絲統計範圍等應避免模糊表述,粉絲數、銷售額等建議可量化,避免因約定不明而導致協議無法履行。

  如何平衡單位競爭利益與主播就業權

  主播所接觸到的産品銷售數據、客戶偏好、大促安排等信息,也是企業在意的商業機密。如何平衡用人單位競爭利益與網絡主播就業權?上海一中院在審判實踐中認為,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應合理,既保障企業商業秘密權益,又避免過度加重勞動者責任。

  史某至Y公司下屬美粧直播間任主播,並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史某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在亞洲及環太平洋地區從事同類美粧直播業務,Y公司按月支付競業補償。2022年3月史某離職後,Y公司按約支付6個月競業補償金,但史某立即入職某銷售美粧産品直播間。Y公司訴請史某返還補償36630元並支付違約金73260元。

  上海一中院認為,史某在直播間工作期間,可獲取該直播間的銷售數據、客戶偏好、大促活動安排,上述信息經Y公司採取保密措施,且能為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屬商業秘密,故史某符合競業限制主體要求。而協議約定的補償總額兩倍違約金,未充分考慮史某的違約情節、收入水平,一審法院結合公平原則調整為與補償等額的違約金,判決史某返還補償36630元並支付違約金36630元,調整幅度適當。

  避免因條件過於寬泛而失去效力

  對於以上案例,上海一中院民事庭法官顧慧萍&&,主播競業限制協議的規範,本質是精確的利益衡量,將籠統的法律規定和複雜的主播用工關係轉化為與具體崗位、具體秘密、具體損失相匹配的競業限制約定,才能真正實現商業秘密保護與個人擇業自由的平衡,促進主播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網絡主播競業協議的規範,需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結合主播行業特點,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進而更好平衡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護需求與主播的擇業自由。

  顧慧萍建議,應根據主播實際有區分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對於未知悉、接觸商業秘密與知識産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主播,即便設置了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也可以請求確認該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同時,用人單位應存在受保護的商業秘密,但這並不包含泛化的各種商業信息。行業通用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主播的個人特質,均非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設置競業限制啟動條件時也應以商業秘密相關指標為準,避免因條件過於寬泛而失去效力。應根據主播的具體情況合理地設定競爭行為,避免“一刀切”地不當限制部分勞動者擇業自由。(本報記者 裴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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