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並歷經四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迎來新一輪系統性完善。近日,商標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商標作為市場主體品牌價值的核心載體,作用愈加凸顯。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年底,我國累計商標註冊申請量達8352.3萬件,有效註冊商標達4977.7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與此同時,商標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惡意註冊商標行為屢禁不止、商標不當使用花樣翻新、商標侵權仍居高不下、商標註冊人過度維權惡意訴訟現象時有發生。這些亂象既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也制約了商標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
近年來,商標法修改一直是全國人大代表關注的焦點。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代表都會提出相關建議、議案,呼籲加快修法進程,以法治手段破解行業痛點。《法治日報》記者邀請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市商標品牌協會會長、中央統戰部建言獻策財金組專家樊蕓,全國人大代表、南京圖書館參考諮詢部主任劉忠斌,全國人大代表、蘭州鑫源現代農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鑫源天然氣有限公司董事長尹建敏,從不同維度為商標法修訂建言獻策。
樊蕓:
完善“惡意搶注的民事賠償”制度設計
我是連任四屆的全國人大代表,曾多次提出修改商標法的建議,如今看到修法工作進入實質性階段,倍感欣慰。在我看來,此次商標法從“修正”升格為“修訂”,絕非簡單的法律條文調整,而是一次立法體例的科學化升級和制度體系的現代化完善,標誌着我國商標法律制度實現兩大重要轉型——從“重註冊”轉向“強化使用義務”,從“確權型立法”轉向“治理型立法”。
商標法修訂草案緊扣品牌建設、創新發展和企業需求,展現出鮮明的時代性與針對性。修訂草案明確將“動態標誌”納入可註冊範圍,擴大了商標註冊類型,既契合數字經濟、新媒體發展趨勢和國際商業實踐慣例,更為我國品牌創新拓展了廣闊空間,為企業品牌“出海”提供了堅實法治支撐。同時,通過體系重構與制度創新,劍指惡意註冊、“僵屍商標”、侵權與濫權並存等長期困擾行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彰顯了立法破解現實難題的決心。令我倍感欣慰的是,自己多年來呼籲的多項技術性問題,在修訂草案中均有所體現。
與此同時,結合履職調研情況,我認為修訂草案還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建議順應國際商標保護髮展趨勢,進一步擴大非傳統商標的註冊範圍,將“單一顏色商標”“位置商標”等納入其中,既呼應市場主體的實際需求,也與國際上商業化程度較高國家的商標保護規則接軌,助力中國企業更好地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針對含地名商標的規制問題,鋻於實踐中含地名商標的使用場景難以完全消除,可將相關條款從禁用條款調整至顯著性條款進行規範,這也是法學專家與業界呼籲多年的共識。
還有一個問題也十分重要,那就是進一步完善“惡意搶注的民事賠償”制度設計,建議刪除修訂草案中對代理機構和代理人因權利人雙方在先權利衝突發生糾紛而不得接受委託的情形。理由是:權利人應當付出成本進行維護,違反規則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代理組織和代理人作為中介,本來就不享有相關民事權益,在巨大的利益糾紛中僅獲取適當的報酬,不應承擔超出其獲益範圍的義務和責任,也不應當將“私權利”和觸犯“公眾利益”的條款一併對待。
設置“惡意搶注民事賠償”條款,具有多重積極意義:一方面訴訟的證據門檻和落實到權利人的賠償設置,使得真正受損和有使用需求的權利人獲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行政資源大量投入社會影響有限的私人爭議領域。民事賠償也會根據個案中被告和中介組織的獲益情況調節賠償金額,做到懲罰與惡意相適配,避免行政處罰“一刀切”。
劉忠斌:
建議增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性條款
我一直很關注商標註冊人過度維權的現象。此次商標法修訂的一個重點,就是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維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修訂草案明確,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依法給予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我認為這一規定具有重要的導向意義,但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從而更有效地規制各類過度維權行為。對此,我提出兩點具體建議。
一是明確規定過度維權行為並建立反賠制度。修訂草案對惡意訴訟規定的範圍仍過窄,未涵蓋發警告函、惡意投訴等濫用行為。建議在商標法中增設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性條款,並明確規定惡意維權行為及其法律後果。具體來説,一方面,要對惡意維權作出界定,即商標註冊人明知其權利基礎存在重大瑕疵,仍以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行使權利的行為;另一方面,建立惡意維權反賠制度,除賠償對方直接損失,可探索引入懲罰性賠償,法院有權根據案件情況要求維權者賠償其為應對投訴、訴訟所支付的商譽合理開支及因此遭受的相關損失。
二是設立惡意行為的黑名單及聯合懲戒制度,對惡意搶注、惡意維權行為建立信用懲戒機制。建議在商標法中授權國家知識産權局建立惡意商標註冊及維權行為信用記錄檔案,將惡意搶注他人知名商標、基於惡意搶注的商標進行維權等行為明確納入記錄檔案。對列入名單主體,可依法限制其後續商標申請,加快審查其涉訴案件,並向市場監管、金融等部門推送信息,在商標申請、政策優惠、信貸融資等方面予以限制,實施聯合懲戒。
總之,這些意見的核心在於推動商標保護從權利本位向責任本位回歸,通過修法有效遏制權利濫用,讓商標制度回歸激勵創新的本源。
尹建敏:
對民族地區産業品牌給予政策優惠
我來自民族地區,深切體會到品牌建設對地方産業發展、百姓增收致富的重要意義。我所在的甘肅省臨夏回族自治州東鄉族自治縣,曾是國家級特困地區。脫貧攻堅與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以來,當地特色産業蓬勃發展,有效帶動了市場銷售規模擴大和群眾收入水平提升,其中“東鄉貢羊”這一特色品牌更是享譽全國。
然而,我也深知當地産業發展面臨的現實難題:“東鄉貢羊”作為地理標誌公用品牌,多年來商標註冊工作一直未能順利推進,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品牌價值的進一步提升,也影響了産業的規模化、市場化發展。
基於此,我建議,國家應&&有針對性的商標註冊優惠政策,對民族地區和曾經的特困地區培育的特色産業品牌予以重點扶持。具體而言,對於那些産品市場認可度高、已在全國形成一定品牌影響力,且能切實帶動當地群眾增收致富的特色産業品牌,在商標註冊審查、核準等環節開闢“綠色通道”,適當放寬審查標準、簡化審批流程,助力民族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特色産業品牌“走出去”,以品牌賦能鄉村振興,讓更多群眾共享産業發展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