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業是我國的支柱産業之一,也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引擎。建築施工企業作為房地産的上游企業,在發展中可能會面臨哪些法律問題?應當採取哪些對策?近日,新華網政企服務平台《法律説吧》欄目採訪山東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曹萍萍律師,詳解建築施工企業如何通過加強合規管理、防範風險實現穩定發展。

《法律説吧》欄目訪談現場
資信風險需提早防範、妥善解決
“工期、質量和造價並稱為建設工程的三個重要方面,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問題最終也能歸結到這三個方面。”在曹萍萍看來,“近年來,房地産行業所積累的風險逐漸傳導至建築施工行業。業主單位的資信風險問題、工期延長風險等問題也更加凸顯。”
據曹萍萍介紹,業主的資信風險,主要指業主的資金支付能力,即施工企業所承攬的項目能不能順利回款。她建議,在項目的承接階段,對建設單位、項目的合法性、項目所在地的政府環境、市場環境、項目施工現場開展調查;在項目承攬過程中直到回款之前,也要對建設單位的資産變動情況和償債能力予以持續關注,並做好資料管理工作。
對於已經發生的資信風險,曹萍萍列舉三個方向提出對策、維護企業利益。
“第一,對於認可項目前景的,可以考慮合適的合作方式,並且要求建設單位採取增信措施;第二,根據合同約定和具體狀況判斷,謹慎考慮,合法停工;第三,不得已的情況下,應當果斷地進行訴訟或者仲裁。”
依法保障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曹萍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在發包人未依約支付工程價款時,依法享有的就其所施工的承包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對施工企業而言,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它能夠使工程款債權優於抵押債權、其他普通債權,在發包人沒有其他償債資産時,特別是發包人已經進入破産程序或者存在進入破産程序的風險時,它的重要性尤為突出,破産案件中普通債權和優先債權,清償比例差距是非常大的。”曹萍萍介紹説。
“我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對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享有主體、受償範圍、行使期限等都做了具體規定。”曹萍萍介紹,“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它的行使期限,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是18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並且無法中止、中斷、延長,施工企業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及時行使該項權利,避免遭受不利影響。”
應對建工糾紛建議委託專業建工律師
曹萍萍認為,建工糾紛有兩個特點:一是大多數建工領域的糾紛,當事人是無法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選擇糾紛處理的法院,可以爭取在合同中約定仲裁,通過合意選擇仲裁機構;二是建工領域的糾紛大部分會涉及到司法鑒定,這在建工糾紛中十分重要,同時也會導致訴訟周期變長、鑒定費支出等訴訟成本增加等問題。
對此,曹萍萍建議,遇到建工糾紛時,企業需要對全部施工資料進行全面梳理,熟悉鑒定和訴訟程序,在每一個關鍵的步驟都有正確的動作,並與鑒定機構以及法官進行有效的溝通。“因此建工糾紛多會委託專業的建工律師代理,這也對我們建工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