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和刑法修正案(十二)的頒佈實施,對優化營商環境、保護民營企業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調整。
近日,新華網政企服務&&《法律説吧》欄目採訪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李坤律師,對民營企業相關刑事風險進行了逐一分析。
山東眾成清泰(濟南)律師事務所李坤律師接受採訪。 新華網 宋如輝 攝
刑法修訂和新公司法形成聯動,劃定更加強有力的司法底線
據李坤律師介紹,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公司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二)。出於進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目的的新公司法,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對公司忠實義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為平等保護産權目的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則與之相聯動,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等相關方的利益,劃定了更加強有力的司法底線。
“這兩部法律區分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明確法律責任的界限:只有在行為導致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相關行為才會構成犯罪。這種設計體現了刑法的謙抑性,強調了刑事處罰應作為最後手段。”李坤律師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原本僅適用於國有企業的相關罪名,如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等,擴展至民營企業。這種擴展反映了對民營企業內部腐敗行為的重視,旨在平等保護國有和民營經濟的合法權益。
進一步嚴密法網,將“服務採買型”利益輸送納入打擊範圍
據李坤律師介紹,刑法修正案(十二)與國家近年來反復強調的保護民營企業、優化營商環境等政策精神緊密契合,新增的刑法條文為民營企業治理內部貪腐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對企業反舞弊、廉潔建設提供了更多可行性。“第四條至第七條均是對賄賂犯罪的修訂和調整,完善了行賄類犯罪處罰規定,從嚴處罰、對齊受賄責任處罰。”
李坤律師強調,以往將採購廣告、商業諮詢、圖形設計等服務解釋為採購“商品”,容易引發爭議。隨着我國經濟結構的不斷優化,第三産業(服務業)的佔比不斷上升,服務類交易愈發常見。“為了嚴密法網,將接受、提供服務納入本罪的規制範圍是十分必要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明確,與親友公司開展的交易,無論是採購商品還是接受、提供服務,都可構成本罪。按照修正後的規定,對象從“商品”擴大到了“商品+服務”,同樣對相關企業反舞弊工作更有幫助。
平等保護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有效降低民企反腐的刑事報案門檻
李坤律師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設的相關罪名,既能為刑事追責兜底,又能成為反腐敗、反舞弊的突破口,可以極大地降低相關犯罪的報案門檻和治理成本。
民營企業在進行內部反腐敗、反舞弊調查時,一旦查實了外部公司與內部人員的關聯關係,就有機會從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為親友非法牟利等角度先行報案,並將其他犯罪線索在報案材料中一併提交。待公安機關對行為人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後,便可對其外部公司員工、財務賬簿、資金流水、微信記錄、通話記錄等進行全面調查,了解其中是否存在更嚴重的犯罪行為。實踐中,很多為親友牟利的行為人通過由親友代持自己的股權,或者以某種隱秘協議、約定的方式,將輸送的利益“暫存”於親友處。如確實不存在更嚴重的犯罪行為,也能以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等背信類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