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説吧|AIGC著作權之爭:如何平衡技術創新與個人創意?-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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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7/05 10:37:08
來源:新華網

法律説吧|AIGC著作權之爭:如何平衡技術創新與個人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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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數字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工智能生成內容(AIGC)作品的生成和應用正迅速擴展。AIGC生成內容是否能與人類作品一樣得到著作權保護?AIGC使用人能夠享有著作權嗎?近日,新華網政企服務平台《法律説吧》欄目邀請到山東眾成清泰律師事務所程守法律師,為我們詳解司法實踐中的AIGC爭議判決。

《法律説吧》欄目訪談現場

什麼是AIGC?

AIGC是Artificial Intelligence Generated Content的英文縮寫,也就是人工智能的生成內容,具體來説,包括AI繪畫、AI寫作、AI表演、AI翻譯等等。據程守法介紹,人工智能除了我們前期知道的ChatGPT和GPT-4,近期OpenAI又推出了新旗艦模型“GPT-4O”,“O”代表“omni”,意為“全能”,是邁向更自然人機交互的一步。“GPT-4O”可以接受文本、音頻和圖像三者組合作為輸入,並生成文本、音頻和圖像的任意組合輸出。人工智能開啟新一輪産業升級,也對人類著作權保護體系帶來衝擊。

AIGC可以算是人類的智能成果嗎?

AIGC浪潮下,完全不懂繪畫的人可以利用AI創作出一幅專業的美術作品,這一過程中機器的智能顯然超出了人工的付出,那麼AI生成內容到底算不算人類的智力成果呢?

對此,程守法&&,AI生成內容是人類選擇和機器選擇交互結合的結果,我們考慮它是否是人類智力成果時,不是考慮貢獻度大小,而是考慮使用人有無貢獻。如果説AIGC過程中有人的選擇、編排和各種參數的設置,那麼很顯然有人的智力成果包含在裏面。也就是説,並不是所有的AIGC結果都是智力成果,但是並不排除AIGC可以成為人類的智力成果。

AIGC生成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錶現的智力成果。

人類的創作是從“情感集聚-構思安排-通過一定載體(文字、線條、顏色)”等過程來展現的路徑,而AIGC生成是用現有的素材重構,然後直接展現出來。那麼AIGC生成內容是否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呢?

程守法介紹,無論使用傳統方式創作還是使用AI創作,“工具貢獻大並不意味着人類無貢獻”。從技術原理角度看,當前的人工智能究其本質仍是算法技術,屬於輔助創作工具,而非具有自主意識能夠進行“創作”的主體。使用人反復提出關鍵詞對作品進行修正的過程,實際就是獨創性表達的過程。AIGC産生的結果具有隨機性,但這個隨機性又是在人的選擇範圍內的隨機,所以説它沒有脫離開人的創作。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既然融入了人類智力勞動創作過程,滿足創作性要求,就具備了應給予著作權保護的前提。

在司法實踐中,北京互聯網法院“春風送來了溫柔”AIGC著作權糾紛,是現在知道的保護AIGC內容的第一個案件。法院認定案涉圖片滿足“作品”構成的四要件,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具體而言:首先,案涉圖片是原告在AI生成圖片初稿基礎上,通過增加提示詞、調整參數等方式,經過智力投入後,産出的“智力成果”;其次,案涉圖片是原告通過增加提示詞設計出人物和畫面元素,並通過參數設置方式對畫面不斷調整、優化,此過程可以體現出原告的審美選擇與個性判斷,具備“獨創性”;第三, 案涉圖片創作過程,本質上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體現設計者的智力投入;第四,案涉圖片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具有審美意義。

程守法&&,人工智能的發展目前還是一個早期階段,將來隨着它進一步發展,爭議會逐漸增加,而且會更多。作為AI使用者,不能決定AI生成的具體內容,所以不能一概確認為創作行為。AI生成成果,需要使用者不斷輸入指令進行調整和優化,然而,如果這些由AI生成的成果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任何人使用AI生成的作品都可以被他人隨意使用,這無疑會導致使用者在調試和優化過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和成本付諸東流,這樣是否公平合理?如果這些海量生成內容無法為人類所用,它的價值又在哪呢?這都是人工智能時代長期相伴且引人深思的爭議。

【糾錯】 【責任編輯:劉覓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