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26日電(劉強 黃菲)股權設計和融資常常被視為創業成功的基石,直接關係到企業的控制權、資本結構及未來的發展潛力,還涉及創始人和投資者之間的權力平衡,以及企業在面臨市場變化時的靈活性和適應性。近日,新華網政企服務&&《法律説吧》欄目邀請到了廣東連越(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合夥人文釗,為我們詳解企業在創立初期的股權設計與股權融資方面的經驗。 
《法律説吧》採訪現場圖片
企業創業初期股權設計要確保控制權
文釗認為,企業創業初期的核心要素是確保創始團隊的控制權。創始團隊需長期維持對公司的控制權,持有較大比例的股份。其次,慎重考慮選擇股東人選,甄選適合公司業務類型、當前發展階段的股東。另外,公司團隊要有共同的價值觀。文釗&&,“公司就好比一個團隊,只有有共同價值觀的合夥人,才能一起走得更遠。”此外,企業在創立初期時應預留股權激勵計劃,用較低的成本吸引和留住人才。文釗指出,在企業對外融資中,預留股權激勵計劃往往是獲得投資方青睞的加分項,在融資後,投資方也普遍會對賭或明確要求限期設立股權激勵計劃。
企業股權設計常出現四方面問題 留住人才很關鍵
文釗介紹,企業在股權設計中常出現的問題有四個方面,一是股權分配隨意性,存在不明確或平均分配。很多創業夥伴在創業初期為了避免衝突,往往選擇平均分配股權,可能導致沒有明確的決策者,影響公司的決策效率和發展方向。在文釗看來,“即使創業夥伴桃園結義感情再好,但所有的群體,在弱小走向強大時,都需要一個強大的集權或領導者帶領,才能夠在危機四伏、弱肉強食的商界叢林裏殺出重圍。”
二是未預留股權激勵計劃。股權激勵是吸引和留住關鍵人才的重要手段。文釗舉例説,“人才對企業的發展佔重要地位,‘存人失地,人地皆存;存地失人,人地皆失’。我曾經在兩個股東鬧分家時,給客戶股東出的建議就是,錢和客戶可以少要點,但公司的人要帶走,事實證明,拿錢的股東沒過多久就銷聲匿跡了,而收穫人才的一方則從零開始,生意越做越好。”
三是股權過早釋放問題。“投資方非不得已,一般是不願意做大股東的,大家可以試想下,如果你幹的活最多,但你的股權卻又很少,那這個員工股東會願意繼續賣力幹嗎?這就需要博弈和平衡。”文釗&&,在融資過程中,股權稀釋是不可避免的。創業企業需提前規劃好股權結構,防止創始人和早期員工的股權被過度稀釋,影響他們的權益和積極性。
四是未設立股權退出機制和法律文件不完善。文釗説,在創業過程中,合夥人或關鍵員工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離開,因此,需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妥善準備和審查股權設計涉及的法律文件,避免股權糾紛,影響企業的穩定和聲譽。
創業企業股權融資需確保所有投資者的利益都得到公平對待
在股權融資方面,文釗建議,創業者在股權融資時應注意融資協議的條款,包括估值、股份的稀釋、對賭回購條款、一票否決權等投資方權利條款。除了配合投資方的盡調外,創業企業還應對投資人進行簡單的反向盡調,了解投資人的口碑、自身的規範程度、投資人對企業發展的理念,以及稅務籌劃問題。
在企業的股權融資過程中,平衡各方利益是一個各方互相博弈的過程。文釗&&,需要確保所有投資者的利益都得到公平對待,以合理的條款設計來保護創始人的控制權,通過有效的溝通和協商,確保所有利益相關者都能接受最終的融資方案。
文釗分析道,企業在股權融資時需謹慎規劃,確保企業的估值合理,避免過高的估值導致後續融資困難,或錯過融資窗口,導致企業資金緊張。此外,還需做好融資周期長的準備,提前規劃資金,更重要的是,要有自我造血能力,依靠自身存活與發展。
回購條款需明確回購的條件和觸發機制
對於創業企業而言,回購是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文釗建議,創業企業在簽訂回購條款時,需要明確回購的條件和觸發機制,確保公平合理,與企業的實際情況相符合,與投資方溝通回購情形的優化。若企業已經觸發了回購條款,可以通過多路徑解決,“如尋找第三方受讓投資方的老股,實現其退出,如企業賬上有現金,通過減資實現投資方退出,或者通過新融資延長回購觸發事件,以時間換空間。”
文釗提到,若企業被訴,在實踐中,也需根據具體個案討論投資方是否有回購權、是否能行使回購權,有司法判決因投資人多年未行使回購權而被認定不享有回購權的判決的案例,因此,創業企業應該積極應訴,尋求律師的專業意見,而非消極應對。如還未觸發,也應根據企業的發展情況,密切關注回購條款的條件和觸發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