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發文引導金融租賃公司規範開展業務-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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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09 10:04:58
來源:經濟參考報

金融監管總局發文引導金融租賃公司規範開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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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引導金融租賃公司聚焦主責主業,發揮特色金融功能,規範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提升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能力和水平,金融監管總局日前制定發布了《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設8章68條,包括:總則、盡職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的訂立與執行、租後管理、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和附則。

  具體來看,一是聚焦主責主業。《辦法》聚焦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的特色功能,強調以租賃物為核心,以直接租賃業務的流程及其管理要求為主線,兼顧售後回租、經營性租賃等其他業務特徵,分別作出相應規定。二是規範業務管理流程。細化盡職調查、審查審批、合同訂立與執行、租後管理等全流程操作規範,提升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活動的規範性。三是強化風險防控。針對融資租賃業務的信用風險、集中度風險、操作風險等重點風險領域,以及對經營性租賃資産管理、境外業務管理、員工行為管理中的關鍵環節提出相應風險管理要求。

  《辦法》聚焦金融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特色,突出對業務流程各環節中與租賃物相關的管理要求,旨在樹立鮮明導向,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緊緊圍繞企業設備資産需求,貼近産業、服務産業、深耕産業,逐步形成産業特色突出的金融服務模式。

  《辦法》強調,融資租賃業務合規性的首要前提是租賃物類型合規;在盡職調查和審查審批環節,強調對租賃物適格性、權屬、價值、物理狀況等方面的調查審查;在合同訂立和執行階段,強調合同中租賃物相關要素、租賃物的登記和交付等方面要求;在租後管理階段,對處於在建、在租、租期屆滿和待租等不同狀態下的租賃物,分別提出有針對性的管理要求。

  為規範售後回租業務經營行為,防範租賃物權屬瑕疵、估值虛高等問題與風險,《辦法》要求,在盡職調查階段,金融租賃公司須核實承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做好租賃物價值評估管理,嚴禁低值高估;在審查審批階段,要求售後回租業務金額不得高於租賃物價值,並做好對租賃物適格性、所有權轉移真實性、承租人融資和租賃物使用需求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審查;在合同執行階段,要求金融租賃公司重點做好資金用途監測和管理,防止資金挪用等問題。

  為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性租賃業務風險管理,《辦法》要求,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強化租賃物的運營管理,落實維護保養、保險安排等措施,確保資産安全,並持續關注租賃物價值波動,定期開展價值重估,做好減值測試,足額計提減值準備,有效防範經營性租賃業務相關風險。

  在業內專家看來,《辦法》的&&有利於引導金融租賃公司發揮“融資+融物”獨特功能,專注主業,做精專業,在服務國家戰略、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等方面更好發揮功能作用。據悉,金融監管總局將做好《辦法》頒佈實施工作,持續做好“五大監管”,指導金融租賃公司堅守功能定位,圍繞“五篇大文章”,深耕産業,打造專業化、特色化競爭力,為金融業高質量發展和服務中國式現代化貢獻力量。(記者 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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