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2日電(吳文詡、李爽)“朋友讓我從支付寶、微信或者信用卡‘套現’借錢周轉,能幫這個忙嗎?”……在日常生活中,面對身邊好友的“燃眉之急”請求時,不少人發現“套現”借錢簡單便捷。然而,這些看似你情我願的“幫忙”或“互利”行為,實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對應的民間借貸合同也會被法院依法認定為無效,嚴重時可能觸犯刑法。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涉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新聞通報會顯示:2022年至2025年9月,該院共審理此類案件172件,超七成被認定構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其中,通過互聯網信貸&&、信用卡“套現”後轉貸等情形較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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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現”轉貸的風險何在?在北京二中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劉某向王某借款,王某&&自己在互聯網信貸&&還有額度,可以貸款後出借,劉某對此&&認可。隨後王某通過多個互聯網信貸&&貸款後,向劉某陸續出借20余萬元。因劉某未能依約還款,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償還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法院最終認定,雙方借貸合同無效,僅支持劉某向王某返還借款本金,並按照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損失。
“互聯網信貸&&的興起為獲取資金提供便利,通過互聯網信貸&&獲取資金轉貸的情形並不少見。”北京二中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陳碧玉説,借款人通常因現實困難向出借人求助,請求幫忙解“燃眉之急”並承諾按時償還。出借人或出於情感信任忽視法律風險,或礙於情面難以拒絕,往往不以牟利為目的,以個人信用進行貸款,轉借給借款人使用,但當借款人逾期時,出借人被迫墊付本息,雙方因追索欠款訴至法院,導致關係惡化。
此外,據一些審理的案件顯示,部分出借人通過在不同銀行申請多張信用卡,利用設置不同的免息期製造“時差”,循環刷卡“套現”、還款,進行所謂“養卡”操作。這類行為不僅因資金往來頻繁、疊加手續費導致對賬困難,還可能因逾期影響出借人的徵信,被銀行追究責任。
——“套現”轉貸到底違不違法?記者從北京二中院獲悉,通過支付寶、微信、信用卡等金融渠道“套現”資金後轉貸給他人,構成“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對應的民間借貸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嚴重時還可能觸犯刑法。
“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必須是合法自有資金,這是法律的明確要求。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本質是將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民間借貸市場,既擾亂金融秩序,也增加金融風險。”北京二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葛紅解釋説,“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並非‘躺着賺錢’、一本萬利的‘好生意’,也絕非逞義氣、顧情誼的‘小事一樁’。這種行為不僅可能導致行為人自身利益受損,更會擾亂金融秩序,甚至可能觸犯刑法。”
——什麼情形會被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記者從法院了解到,在實際案件審理中,以下情形會被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出借人從支付寶、微信等信貸&&獲取貸款後,或從信用卡“套現”資金後,直接轉給借款人。同時,出借人對出借資金來源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出借人在借款發生時存在未結清的金融機構貸款,又無法舉證説明貸款後的明確用途,法院會推定其出借款項來源於信貸資金。
——合同無效後,還能要回本金和利息嗎?産生的損失該由誰承擔?
法官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中關於利息、擔保的條款都不産生效力。因此,關於資金佔用等損失,應當根據借款人和轉貸人的過錯進行綜合認定,多數情況下會讓借款人承擔一倍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資金佔用損失。即便合同無效,出借人仍有權要求借款人返還本金,但合同中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條款全部無效,法院不會按照合同中關於利息的約定支持出借人的主張,出借人很有可能需要自行支付因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而産生的各種費用。
法官提示,要自覺抵制違規轉貸行為,堅決杜絕使用任何形式的信貸資金出借。嚴格遵守信用卡使用管理規定,確保僅限持卡人本人合規使用。金融機構與監管部門可以協同構建全方位的風險防控機制,研發適配小微企業、個人消費的普惠金融産品,並提升貸前審查與貸後管理能力,確保貸款用途合法合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