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丨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最高法這起案件值得關注-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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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8/08 20:48:54
來源:新華網

拍案丨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最高法這起案件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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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8月8日電 題: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最高法這起案件值得關注

  新華社記者齊琪

  法律千萬條,首要在落實。

  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基礎性法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貫徹落實情況受到各方普遍關注。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首次適用民營經濟促進法,在一起行政案件中判決政府部門向企業支付800余萬元補償,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這是一起“老大難”案件。

  2006年,河南省南陽市某房地産公司與政府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準備開工時,卻被群眾以徵地補償標準低為由阻擾施工並起訴至法院。

  為解決糾紛,當地政府提出:由公司出面增加給群眾的徵地補償,群眾撤回起訴。同時,對該公司額外增加補償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市政府有關部門將在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並將另一處約40畝土地出讓給該房地産公司。2011年,該公司據此方案向群眾支付增加的補償費用,達成了調解。

  徵地補償糾紛就此解決,房産項目也順利建設並完成銷售。然而多年來,政府允諾給企業的補償卻因故始終未能全部“兌現”。

  於是,房地産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政府部門支付墊付的徵地補償款1658萬元、青苗補償費24.7676萬元和佔用資金成本。2020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公司不服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25年5月20日,民營經濟促進法正式施行。民營經濟促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依法向民營經濟組織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與民營經濟組織訂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人員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法律同時規定,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並對民營經濟組織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

  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諾,其公信力源於政府作為國家機關的權威性和公權力屬性,不能隨意解釋或違背誠信原則,而成為“空頭支票”。

  “當行政允諾事實上已無法履行時,應當綜合允諾事項形成背景、允諾內容合法性明確性、雙方協商過程等,認定無法履行情形下的過錯成因和責任歸屬。”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圍繞案件爭議點,進行了全面分析。

  這位法官指出,案件中企業之所以支付補償費用,是因為政府作出的“優惠、補償”行政允諾。案涉徵地補償款的法定支付主體是南陽市政府。企業付款後,政府部門關於容積率、配套費等政策上給予優惠、補償的行政允諾卻未能兌現,這既與允諾細節欠明確、口頭承諾未書面固定有關,也與企業變更開發計劃、雙方溝通不順暢有關,雙方均有過錯。

  “雖然政府努力兌現出讓40畝土地、調整容積率等行政允諾,但在允諾事實上無法履行的情況下,未能積極與企業協商溝通,給樹立法治政府、誠信政府與服務型政府形象帶來不利影響,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這位法官説。

  今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判令政府部門承擔案涉1682.309萬元損失的一半,即841.1545萬元,於判決生效後15日內向該公司支付。

  “民營企業的經營發展離不開地方政府支持,政府部門依法履職,守信踐諾,才能給企業信心,讓企業安心。”該公司負責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以法治力量為民營企業“撐腰”。

  以法律文件明確權利義務,用法治渠道解決行政爭議,在法治軌道建立親清政商關係。這起案件的判決貫徹落實黨中央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方針政策,也彰顯人民法院助推在法治軌道上構建親清政商關係的鮮明態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民營經濟發展壯大離不開法治保駕護航。人民法院將通過一例例判決、一個個案例,讓廣大企業真正感受到“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貫徹民營經濟促進法,關鍵是依法行政,做實依法平等保護,實現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辦事。

  我國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規範“權利”與“權力”的邊界。對行政機關而言,既要“清”又要“親”,不能“新官不理舊賬”,應當牢記法治是本地區最好的營商環境。對廣大企業而言,也無需擔心“怕得罪政府”而選擇“有苦不言”“忍氣吞聲”,應當牢記法治是企業最大的“後&”。

【糾錯】 【責任編輯:邱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