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以下簡稱《技術規範》)修訂工作,形成標準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工業和信息化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解讀如下。
一、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基本情況如何?
我國是全球電動自行車生産、消費大國,截至2023年底,我國電動自行車社會保有量超3.5億輛。電動自行車主要使用鉛蓄電池和鋰電池,目前鋰電池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5000萬輛。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23年包括電動自行車在內的助動車製造行業規模以上企業738家,年産量4228萬輛,同比增長3.8%,近5年産量年均增速為11.8%;據市場監管總局統計,截至2024年8月,共有591家生産企業累計獲得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證書1.336萬張。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和消費市場的分佈具有明顯的地域性,其中生産企業主要集中在天津、浙江、江蘇、廣東、廣西五個省份;電動自行車市場保有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別為廣東、山東、江蘇、河南和四川。
二、為什麼要開展本次標準修訂工作?
經過多年的發展,電動自行車已逐漸成為我國消費者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基礎性交通工具。但是,隨着市場規模不斷擴大,電動自行車行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例如,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多次引發火災事故,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帶來威脅,據國家消防救援局通報,電動自行車引發的火災2021年是1.8萬起,2023年就迅速增加到2.5萬起,年均增長約20%;電動自行車火災在全年較大火災中的佔比,從2021年的5.9%上升到2023年的12.7%,漲勢迅猛。另外,由於不少車輛存在違規篡改的情況,導致其最高車速、蓄電池電壓、電動機功率等技術指標超出了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 17761—2018)的規定,成為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誘因;産業層面,儘管近年來電動自行車行業集中度不斷提升,涌現出一批年銷售額超百億元的龍頭骨幹企業,但行業整體質量保障能力依然偏弱,不少企業缺乏足夠的研發投入和設計能力,産品同質化嚴重,甚至為降低生産成本使用劣質原材料、縮減檢測項目,導致産品質量參差不齊、抽檢合格率不高,與人民群眾期待存在差距。因此,在國務院部署的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中,健全質量安全標準體系是一項重點任務,希望通過對《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的修訂,提升電動自行車産品本質安全水平,促進行業的規範化發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三、本次標準修訂工作的原則是什麼?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應急管理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消防救援局等五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部署,將“四個有利於”(即有利於防範火災事故,有利於減少交通安全隱患,有利於滿足消費者日常出行需求,有利於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作為《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修訂工作的基本原則,具體考慮如下:
一是有利於防範火災事故。本標準修訂過程中,修訂專家組始終以防範化解火災風險為重點,通過對近年來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的原因開展細緻的調查分析,針對當前電動自行車産品存在的非金屬材料防火阻燃性能不足、易燃塑料件使用過多、發生火災事故後不便於溯源調查等問題,在徵求意見稿中完善了材料防火阻燃要求、塑料件佔比、整車唯一性編碼和耐高溫永久性標識等條款,有助於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的防範和事故發生後的全鏈條溯源調查工作。
二是有利於減少交通安全隱患。為減少電動自行車導致的交通安全事故,保障所有道路交通參與方共同利益最大化,特別是針對電動自行車違規篡改帶來的車速過快等問題,徵求意見稿完善了防篡改要求和方法,明確電動自行車控制器、蓄電池互認協同要求,改進了電動機額定功率測試方法,增加了對電動機最高轉速的限制。此外,還加嚴了電動自行車制動距離要求,提升了主動安全性能。
三是有利於滿足消費者日常出行需求。考慮到近年來百姓生活節奏加快、出行半徑擴大,為更好滿足廣大消費者日常出行需要,徵求意見稿適當放寬了個別對安全性能影響不大的指標,例如,鉛蓄電池因其性價比高、穩定性好的優勢,深受廣大電動自行車消費者青睞;但鉛蓄電池也具有能量密度低、體積大重量重等缺點,導致符合現行標準55 kg重量限值的鉛蓄電池車輛不能很好滿足消費者對於續行里程和充電頻次的需求。為此,徵求意見稿將鉛蓄電池車型整車重量限值由55 kg放寬至63 kg,有助於為消費者提供性價比更高、使用體驗感更好的産品。此外,為提升産品的實用性,徵求意見稿不再強制所有類型電動自行車必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而是由企業根據車型設計的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配備該功能,不僅有利於節約生産成本,還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多的車型選擇空間。
四是有利於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為進一步優化我國電動自行車産業結構,提升行業集中度和産品質量水平,徵求意見稿中增加了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産品一致性的內容,對整車及關鍵部件的生産能力、檢測能力提出要求,推動企業改進生産工藝和裝備,提升自動化和智能化水平,完善生産過程質量監控手段,從而引導企業通過規模化的生産組織和先進技術裝備的應用,提高生産效率和産品合格率,逐步淘汰不具備質量控制能力的作坊式企業,提升行業集中度。此外,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對車輛北斗定位和動態安全監測功能的要求,從而提高産品信息化水平和安全風險防範能力,推動電動自行車行業向更加智能、更加安全的方向發展。
四、與現行標準相比,本次徵求意見稿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
本次修訂過程中,修訂專家組認真整理並系統分析了近幾年電動自行車引發的各類火災事故及交通事故統計數據,廣泛收集人民群眾對産品技術指標和功能參數的意見建議,結合今後一個時期電動自行車在我國交通體系中的定位和産品發展演化方向,在廣泛的市場調研和科學嚴謹的試驗驗證基礎上,對現行標準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修訂:一是完善電動自行車所用非金屬材料的防火阻燃試驗要求和方法,提高整車及鞍座、導線絕緣層等部件防火阻燃性能要求,並新增塑料件佔比指標,引導企業壓縮非必要塑料件的使用,確實需要使用時也應選擇不易燃的材料,從而起到降低火災發生風險、延緩火災蔓延速度、減少火災荷載和有毒有害氣體釋放量的效果。二是完善蓄電池、控制器、限速器等的防篡改要求和方法,明確電動自行車控制器、蓄電池、充電器應具有互認協同功能,從技術上增加車輛最高速度、電動機功率、蓄電池類型及輸出電壓等關鍵參數的篡改難度,減少因非法改裝導致的安全事故。三是強化對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空載反電動勢等關鍵參數的要求和測試方法,從技術上確保車輛無法超速行駛,防範通過在控制器中預留“後門”提高車輛速度;同時增加電動機低速運行轉矩限值,保證車輛正常的短距離爬坡能力,便利消費者使用。四是增加北斗定位及通信功能,方便消費者實時了解電動自行車所在經度、維度、蓄電池狀態等關鍵安全信息,並對車輛異常情況進行識別,必要時可通過通信網絡發送報警信息,從而具備動態安全監測能力,增強車輛的主動安全性能。五是增加企業質量保障要求和方法,要求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具有與産能相匹配的整車及關鍵部件生産能力、檢測能力和質量控制能力,從而提升産品一致性和抽檢合格率,同時通過鼓勵規模化生産提高産業集中度。六是適當放寬整車重量,綜合考慮消費者合理使用訴求,將使用鉛蓄電池的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由55公斤提高至63公斤,從而讓鉛蓄電池電動自行車更好滿足消費者正常的續行里程和充電頻次需求。七是優化腳踏騎行功能,考慮到腳踏騎行功能在實際使用中頻率較低,徵求意見稿中不再強制要求所有車型均安裝腳踏動力裝置,調整為由生産企業根據車型的實際需要設計和安裝,在節約成本的同時為消費者提供更多車型選擇。
五、本次標準修訂稿正式發布後,將發揮哪些積極作用?
本標準正式發布後,預計將發揮以下幾方面積極作用。一是降低火災風險。本次修訂通過優化電動自行車防火阻燃、塑料重量佔比等技術指標,有利於降低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事故的風險,提升我國電動自行車産品本質安全水平。二是減少交通事故隱患。本次修訂完善了蓄電池、控制器、限速器等防篡改要求,加嚴了電動機額定功率測試方法,杜絕通過非法改裝為電動自行車提速的行為,減少超速引發的交通事故。三是便利消費者使用。適當放寬鉛蓄電池車型整車重量限值,更好地滿足消費者的續航里程需求,減少充電頻次;不再強制要求所有車型均具備腳踏騎行功能,減少資源浪費,為消費者提供更多的車型選擇空間。四是提升産品供給質量。增加生産企業産品質量保障能力和産品一致性要求,明確了電動自行車關鍵工序的生産能力、檢驗檢測和質量控制指標,推動企業改進生産工藝裝備水平、提高産品質量。五是改善主動安全性能。通過增加北斗定位、實時通信功能,實現對電動自行車所在位置、蓄電池狀態等關鍵安全信息的動態安全監測,及時識別異常情況併發送報警信息,極大提高車輛安全性。
六、除了本次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外,還有哪些電動自行車相關的強制性標準?
近年來,工業和信息化部認真履行行業管理職能,會同市場監管總局先後制定發布了多項電動自行車相關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其中,《電動自行車電氣安全要求》(GB 42295—2022)於2022年發布,2024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第1號修改單已於2024年8月23日發布,將於2024年11月1日實施;《電動自行車用充電器安全技術要求》(GB 42296—2022)於2022年發布,2023年7月1日開始實施,其第1號修改單已於2024年7月24日發布,將於2024年11月1日實施。此外,《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安全技術規範》(GB 43854—2024)已於2024年4月25日發布,將於2024年11月1日正式實施,該標準通過規範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産品設計、生産和銷售過程,有效提升電動自行車用鋰離子蓄電池的本質安全水平。以上3個標準與《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相互銜接,共同組成完整的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體系,從根本上確保電動自行車産品的質量安全。
七、本次修訂的標準發布後,生産企業應如何達到標準的要求?
本次修訂的《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正式發布後,廣大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需要根據標準中相關條款的規定,盡快進行技術、設備和産品的升級,早日符合標準的要求。一是盡快調整産品設計方案,按照標準要求生産出新的車型,並依據標準中的試驗方法進行驗證,確保方案設計合理、産品質量合格。二是改進生産工藝和設備,提升自動化和智能化水平,達到標準中關於企業質量保障能力和産品一致性的要求,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三是加大研發投入,配備共性關鍵技術開發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科研人員,特別是要提升關鍵零部件自主研發能力,減少因關鍵部件質量缺陷導致的産品不合格情況,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八、新標準發布後,生産企業和産品如何申請強制性産品認證(CCC認證)?
新標準發布後,企業可根據相關標準換版安排,依據新標準向相關認證機構提出新産品的認證委託和已有認證證書的變更委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相關要求,新標準實施後,電動自行車必須符合新標準,獲得強制性産品認證後方可進行生産、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
九、新標準發布後,電動自行車生産成本和價格是否會大幅增加?
電動自行車銷售價格是由生産成本、物流成本、渠道費用、定價策略、供求關係等多種因素綜合決定的。其中生産成本是影響産品售價的重要因素之一,但並不能直接決定産品的最終價格。按照本次徵求意見稿生産的電動自行車産品,雖然在塑料件阻燃性能升級、增加北斗和通信模塊等方面提升了部分生産成本,但另一方面也會由於取消腳踏動力裝置、減少塑料件使用等因素節約相應零部件和材料費用。綜合來看,新標準實施後電動自行車生産成本將基本保持穩定,終端市場價格不會出現明顯波動。
十、新標準正式實施後,不符合新標準的在用電動自行車將如何處理?
新標準發布後,企業就可以執行新標準、合理排産。新標準實施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一律不得生産、銷售或者提供。對於消費者已經購買的不符合新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妥善的解決辦法,鼓勵通過以舊換新、折價回購、自然報廢、發放報廢補貼等方式,將現存的老舊電動自行車逐步淘汰。